【收养登记】昆山市收养登记办理指引
一、收养登记依据尊敬的市民,您好!为最大程度保障您的知情权,节约您的时间,提升办事效率,在按照本收养登记办理指引筹备收养登记材料之前,建议阅读“昆山市收养登记友情提示”,并对自身的收养能力开展自评,充分了 解收养人的基本条件和底线要求。如无问题,可按照本指引开展登记前的筹备工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
3.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4.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5.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6.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苏民事〔2016〕20号)
二、收养登记须递交的资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和送养人根据不同收养登记情形须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收养登记情形
收养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1. 昆山市收养登记申请书(范本见附件1);
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 收养人婚史和生育情况报告(范本见附件2)、卫健部门对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范本见附件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无需附件2和附件3)
4.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范本见附件4,体检流程参见附件5);
5.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二张(二寸);
6. 昆山市收养能力评估申请书(见附件6);
7. 昆山市收养能力自评表(见附件7);
8. 昆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见附件8)。
不同送养人须递交的资料:
儿童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1)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弃婴、弃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3)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或弃儿的报案捡拾证明或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4)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须提交市残联发出的残疾证。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3)孤儿生父母死亡的证明,或者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4)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须提交市残联发出的残疾证。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1)生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生父母存在特殊困难情形的证明(主要指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3)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见附件8);(4)单方送养的,须提交另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地证明;(5)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须提交市残联发出的残疾证。
注意:以上所有资料须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收养登记部门,一份交接评估机构作为收养能力评估的部分佐证资料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1. 昆山市收养登记申请书(范本见附件1);
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 收养人婚史和生育情况报告(范本见附件2)、卫健部门对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范本见附件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无需附件2和附件3)
4.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范本见附件4,体检流程参见附件5);
5.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二张(二寸);
6. 昆山市收养能力自评表(见附件7)。
不同送养人须递交的资料: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3)孤儿生父母死亡的证明,或者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4)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须提交市残联发出的残疾证。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1)生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见附件9);(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4)单方送养的,须提交另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地证明。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1. 昆山市收养登记申请书(范本见附件1);
2. 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二张(二寸);
4.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 昆山市收养家庭抚养能力自评表(见附件7)。
被收养人另一方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须递交的材料:
生父或生母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见附件9);
另一方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下落不明的,须提交另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地证明。
三、办理时限
收养弃婴和弃儿的,查找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告满60日后,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全套申请资料(包括收养家庭调查评估报告书),满足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发出不予登记的说明。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申请资料齐全,满足收养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当日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发出不予登记的说明。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收养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包括收养家庭调查评估报告书),满足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发出不予登记的说明。
四、办理地点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A区53、54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57379080、57379079
五、政策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儿童与残疾人福利科:57997327
附件:1. 昆山市收养登记申请书
2. 昆山市收养人婚史和生育情况报告(范本)
3. 昆山卫健部门关于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范本)
4. 昆山市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范本)
5. 昆山市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流程指引
6. 昆山市收养家庭调查评估申请书
7. 昆山市收养能力自评表
8. 昆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9. 昆山市生父母送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