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内容 |
设 立 依 据 |
部门 |
1 |
子女收养 证明 |
办理子女收养证明材料,在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收入等相关证明基础上,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定后予以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民政局 |
2 |
证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纳入社会化管理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社会化发放账号等基本信息变更 |
1.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 2.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5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4.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 |
人社局 |
3 |
证明提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表单 |
1.用于企业人员办理退休、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信息采集 2.用于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3.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工龄)出生年月变化后重新审核退休待遇依据 4. 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协助核查认证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7号) 3.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3〕21号) 5.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苏办发〔2003〕99号) |
人社局 |
4 |
特殊人群或困难人群社区法律服务类 |
1.被告人、罪犯或社区服刑人员以适用社区矫正前或申请假释时,村居委会配合调查机关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及表现、后果、影响予以调查证明 2.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2.《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六条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司法局 |
5 |
生育管理与服务 |
1.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2.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生育保险联系单》、《节育手术联系单》 3.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4.开具生育证明(用于迁移户口和试管婴儿) 5.申领或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盖章内容:(1)核实意见;(2)审核意见;(3)证明婚育情况 |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7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 |
卫健委 |
6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用于申领计划生育公益金、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到龄)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盖章内容:(1)审议意见;(2)初审意见 |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7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3.苏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 4.苏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2号) |
卫健委 |
7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
用于办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 盖章内容:(1)村(社区)意见;(2)证明婚育情况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卫健委 |
8 |
死亡医学证明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协助提供相关说明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
卫健委 |
9 |
实际居住情况协助核实 |
当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无法提供房卡、房产证、土地证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时,村(社区)可协助核实其实际居(租)住情况后出具证明 |
便民利民 |
住建局 |
10 |
低收入家庭情况协助核实 |
失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时,村(社区)可协助调查核实其收入情况并予以相关证明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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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物业服务类 |
1.无物业企业服务小区,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村(社区)可出具无物业证明 2.无业主委员会小区,在申请物业维修基金时,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予以鉴证确认 |
1.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意见》(苏委发﹝2016﹞20号) 2.《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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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便民生活服务类 |
1.村(社区)作为申请主体,统一申请安装路灯、管道天然气、汽车充电桩等 2.无物业小区涉及到新接自来水、电能表、充电桩和光伏设备安装时,如现场施工过程中涉及小区内公用部位施工,征求村(社区)同意 3.低保特困人员所持《昆山市特困职工救助证》上的居住地址与实际要求享受燃气补贴地址不符时,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盖章证明并加以说明,以免同一特困证多地享受燃气补贴 4.家庭用水、燃气“一户多人口”认定,村(社区)可协助调查并予以证明 |
便民利民 |
城管局 水务集团 供电公司 燃气公司 |
13 |
代办见证或现场见证类 |
1.居民拆迁,放弃抵扣契税的权利人要在申明书上签字,居住地村(社区)盖章见证确为本人签字 2.享受拆迁安置有关政策缴纳契税的产权人,如将有关政策让与其子女,且本人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无法到办理现场签字申明的,居住地村(社区)盖章见证确为该申明人签字 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由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代办相关业务时,被代理人所在村(社区)盖章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 4.见证法律文书送达 |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第三点第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79条 |
税务局 人行昆山支行 相关部门统一盖章 |
14 |
水稻和小麦规模种植户享受价外补贴 |
核实水稻和小麦规模种植户享受价外补贴的资格及种植面积,并公示 |
1.苏州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36号) 2.苏州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实施小麦收购价外补贴的通知》(苏府〔2013〕40号) |
发改委 |
15 |
申请人道救助 |
证明申请人为辖区居民,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
红十字会 |
16 |
申请档案查询 |
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查阅个人档案的人员,需由其代办人代办相关业务时,村(社区)可协助调查并出具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关系证明 |
便民利民 |
档案馆 |
昆山市村(社区)不予盖章事项清单
除《昆山市级部门开展服务管理需村(社区)盖章事项》所明确的盖章事项外,下列事项村(社区)可不予盖章:
1. 婚姻状况、婚姻关系证明;
2. 亲属关系证明;
3. 户籍、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4. 无犯罪记录等思想品德、行为现实表现类证明;
5. 出生、健在、死亡证明;
6. 公证事项证明;
7.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8. 居民财产证明;
9. 疾病状况、意外伤害、事故、失踪、残疾类证明;
10. 遗产继承权证明;
11. 证件遗失证明;
12. 职称、培训等相关资质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