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级部门开展服务管理
需村(社区)盖章事项
由原来8类调整为
子女收养证明、生育管理与服务、
实际居住情况协助核实等16大类,
涉及民政局、卫健委、住建局等10多个部门。
除《昆山市级部门开展服务管理需村(社区)盖章事项》所明确的盖章事项外,下列事项村(社区)可不予盖章:
1. 婚姻状况、婚姻关系证明;
2. 亲属关系证明;
3. 户籍、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4. 无犯罪记录等思想品德、行为现实表现类证明;
5. 出生、健在、死亡证明;
6. 公证事项证明;
7.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8. 居民财产证明;
9. 疾病状况、意外伤害、事故、失踪、残疾类证明;
10. 遗产继承权证明;
11. 证件遗失证明;
12. 职称、培训等相关资质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