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盖章事项名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需村(社区)盖章证明的具体内容 |
设立依据 |
部门 |
1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服务 |
被征地人员核定。 |
《关于调整征(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4〕87号) |
人社局 |
2 |
社会化管理服务 |
1.办理社区转移(转入、转出); 2.昆山市失业人员困难家庭对象、退休人员家庭生活困难对象公示; 3.走访慰问亡故、住院重病、高龄、鳏寡、特困、发生意外的人员; 4.走访困难退休人员家庭落实“冬送温暖”、“夏送清凉”; 5.对协管员开展年度评估工作。 |
1.《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5〕38号) 2.《关于做好家庭生活“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昆山市年度文件) 3.《关于印发昆山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考核细则的补充通知》(昆人社就〔20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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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死亡证明 |
居民居家死亡情况说明 |
1.《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2.《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14〕7号) |
卫计委 |
4 |
生育管理与服务 |
1.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2.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节育手术联系单》; 3.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4.开具生育证明(用于迁移户口、试管婴儿和终止妊娠)。 盖章内容:1.核实意见;2.审核意见;3.证明婚育情况。 |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05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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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用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公益金、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到龄)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盖章内容:1.审议意见;2.初审意见。 |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05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3.《苏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 4.《苏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苏府〔2010〕13号) |
卫计委 |
6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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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理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昆山市流入人口生育联系卡》。 盖章内容:1.村(社区)意见;2.证明婚育情况。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2005年公告第101号) 3.《关于贯彻“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人口计生〔2006〕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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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稻和小麦规模种植户享受价外补贴 |
核实水稻和小麦规模种植户享受价外补贴的资格及种植面积,并公示。 |
1.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36号) 2.《市政府关于实施小麦收购价外补贴的通知》(苏府〔2013〕40号) |
粮食局 |
8 |
申请人道救助 |
证明申请人为辖区居民,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
红十 字会 |
9 |
见证法律文书送达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79条 |
统一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