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单位 | 序号 | 具体盖章事项 | 依据 |
教育局 | 1 | 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用于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 | 《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4)56号) |
民政局 | 2 | 临时救助 | 《昆山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领养子女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
居民补办结婚证盖章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 | ||
年度专项医疗救助 | 《关于做好昆山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昆民〔2016〕174号 | ||
优抚对象身份确认(包括60岁农村籍老兵审批、企业/在乡参战人员审批、60岁以上烈士子女审核等) |
1、《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2、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07)26号苏财社(2007)79号) 3、《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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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3 |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批(含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 |
被征地农民身份、缴费、享受信息确认 | 1、省人民政府(2013)93令 2、《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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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 | 4 | 居民死亡证明,证明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用于开具《死亡证》 | 江苏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14)7号) |
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05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 ||
办理《生育状况证明》 | |||
办理生育登记 | |||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 | ||
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包括农村奖励、企业一次性奖励、特助扶助、公益金等) |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05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3、《苏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4、《苏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苏府(2010)13号) | ||
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粮食局 | 5 | 水稻、小麦收购价外补贴种植面积确认 | 《关于实施小麦收购价外补贴的通知》(苏府(2013)40号) |
残联 | 6 | 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保补贴 |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昆山市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昆残发〔2010〕44号) |
昆山市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 |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民政局《昆山市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昆残发〔201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