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山 市 民 政 局
关于做好2018年昆山市低收入家庭人员 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民政办、各城市管理办事处社会事业科:
为做好2018年昆山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提出申请。(苏州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的对象在各统筹区间内互认。)
1. 昆山市户籍;
2. 参加昆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
3.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1890元以内;
4. 家庭金融资产累计不超过30万元;
5. 2018年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自负费用5000元或者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2万元);
6. 2018年没有享受过实时医疗救助和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补贴。
二、申报时间
2019年2月18 日至2019年3 月20日
三、申报人提供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2. 《昆山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2份);
3.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需计算赡(抚、扶)养费);
4. 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收入申报
1. 工资收入取近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不足12个月取其实际获取工资月平均值。通过工资存单明细(至少有近12个月的明细)或单位工资发放单或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获取。社会化发放的,提供工资存单明细和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现金发放的,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和单位工资发放单注明现金发放,否则不予受理。审核时,如发现二者不一,取其最大数。
2. 经营性收入取当年度实际营利的月均数。
3. 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费取其最新标准数。
4. 灵活就业人员,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收入凭证,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并填报的收入不得低于目前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填报的收入不得低于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否则不予受理。
5. 土地(水)收益,主要指农作物收益、水产收益、土地流转股份收益、租种收益等,可登记在户主一栏并说明。
其他未尽事项,可参照《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五、申报流程
1. 2月18日起,在社区(村)张贴《2018年昆山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申请公告》,如申请人家庭符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户籍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村)首先核实申请人2018年是否享受过实时医疗救助和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补贴、2018年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是否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已享受过实时医疗救助和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补贴的、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不予受理,未享受过实时医疗救助和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补贴且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填写《昆山市低收入家庭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申请表》、《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供相关材料。
2. 材料齐全后,由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申请资格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通过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进行系统录入,上报区镇民政办、城市管理办事处社会事业科进行审核。区镇民政办、城市管理办事处社会事业科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苏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核对反馈结果,对家庭收入及财产进行进一步核实。审核无异议,将审核名单汇总电子档,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于4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核实情况作出审批。
3. 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社区(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将最终名单报送市社保中心。
4. 市社保中心根据申请人2018年全年医疗统筹自负金额、大病保险补偿金额,按比例计算出申请人应享受的年度专项医疗救助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发放。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落实领导责任,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确定专人负责,扎扎实实的开展此次申报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符合申报条件的群众及时了解该项政策,把惠民善政和保障民生工作做扎实,确保不遗漏不重复。
3.加强维稳工作。对因不符合申报条件、公示未通过等原因无法享受该政策的群众要及时沟通,耐心解释,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昆山市民政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