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百问百答
1.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是一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村集体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通俗的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就是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谁,由谁来经营、管理、监督,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分配等一系列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2.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就是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将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项制度创新。
3.为什么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但集体资产管理面临“两个适应”问题。一是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二是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新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动力;有利于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激活农村各类要素的潜力,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
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我省农村改革“确权、赋能、搞活”三步走的总体思路,围绕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重点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的支撑保障。
5.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具有中国特色、江苏特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6.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坚决守住法律政策底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积极鼓励探索创新、坚持党的领导。
7.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以及完成时限?
改革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再次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我省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体推进试点省,要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清产核资,2020年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基本操作程序?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成立领导机构;
(2)宣传发动;
(3)制定实施方案;
(4)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
(5)全面开展清产核资;
(6)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资产量化;
(8)股权设置与管理;
(9)建章立制;
(10)注册登记;
(11)归档备案;
(12)资产运营;
(13)收益分配;
(14)权能拓展;
(15)监督管理。
9.如何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省农委、省委农工办牵头实施。各市、县(市、区)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逐级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县乡两级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全面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10.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后,名称叫什么?
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开展工作,村委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村委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可以暂时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职责范围;
(3)资产情况;
(4)成员身份取得、保留、丧失的条件和程序;
(5)成员权利与义务;
(6)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
(7)成员大会的组成以及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更换的方式;
(8)财务管理制度;
(9)收益分配制度;
(10)合并、分立、解散事宜;
(11)章程修改程序;
(12)公开制度;
(13)其他有关事项。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如何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15.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
(1)修改章程;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4)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的分配方案、留用地使用方案;
(5)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6)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
(7)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
(8)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9)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如何产生?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专门立法,地方法规、规章没有明确之前,一般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的办法,在现有全体成员当中按照相关程序选举产生。
17.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由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不可以用村民(代表)大会代替。由于二者参与群体范围、受益的对象、审议事项的性质有所不同,不同的事项应该由相应的议事主体进行决策。
对于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可以暂由村民(代表)大会代替。
19.理事会的职权是什么?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拟订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
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20.监事会的职权是什么?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监事会成员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2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党支部书记能否在产权制度改革后担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
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候选人采用群众推荐、民主协商、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的方式确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后当选理事长。
《民法总则》第3章第99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特别法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制定相关办法,从上海先行开展试点来看,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组织登记证书申请表》;
(2)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3)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关于选举或任命本组织理事长的决议;
(4)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确认书;
(7)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单及其资产份额清单;
(8)农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目前上海《组织登记证书》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颁发: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证明材料;
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核实完毕,并转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审核完毕,并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组织登记书》,并报区(县)政府;
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在《组织登记书》上加盖区(县)政府印章后,由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组织登记书》免费颁发给申请单位。
2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1)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3)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
(4)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5)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6)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26.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28.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什么?
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29.清产核资的范围是什么?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型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设备、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30.清产核资的重点工作是什么 ?
全面清查,核实家底。按照“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原则,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清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清查。
明确产权,界定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存在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司法程序解决。
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 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完善平台,高效服务。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
31.清产核资的步骤有哪些 ?
(1)建立班子;
(2)制定方案;
(3)组织培训;
(4)组织清查;
(5)公开公示;
(6)确认结果;
(7)调整账目;
(8)汇总报告;
(9)检查验收;
(10)总结推广。
32.清产核资工作有哪些可供参考的路径和方法?
南京、苏州等地先行试点,探索形成清产核资“5432”工作法。一是实行“五个统一”,即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编码规则、统一流程步骤、统一清查报表、统一账务处理、统一数据平台。二是引入“四支机构”,即引入测绘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资源型资产实施精准实测,引入评估机构开展资产估计和价值重估,引入软件公司对财务、测绘等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引入会计事务所对清产核资结构进行专项审计。三是确保“三个相符”,即明确清产核资的对象内容、操作办法和工作纪律,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四是实现“两个全覆盖”,即逐笔逐项清查核实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型三类资产,实现资产全覆盖、账簿全覆盖。
33.投资失误、坏账等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置?
有些村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如投资失误问题、坏账等历史遗留问题必须经过清理核实,找出问题的存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投资或债权等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销,再进行改革;对暂无法核销或不同意核销的投资损失、坏账等,采取账销案存的办法处理;或采取“搁置”办法,待以后条件成熟后再处理。
34.对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资产如何处理?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上级财政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后确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外资产,一是按重置成本价计入账核算;二是无条件估价入账的做好台账管理;三是纳入“三资”监管平台管理。
35.清产核资过程中的盘盈或盘亏如何调整?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36.清产核资过程中,农村学校产权如何界定?
农村学校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如果没有被征用或被划拨的,应当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充分考虑资产(投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和农村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必要时,县级清产核资指导小组可作出或提请县级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37.财政投资兴建的资产如何加强管理?
农村道路、桥梁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原先未作固定资产处理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估价入账,只进行账外登记,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已作固定资产入账的,也不再作核销处理。账外登记的资产价值,包括财政拨款金额、村级配套金额、各类捐赠金额及其他来源的资金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基础设施,原先未作固定资产处理的,要重新登记入账,价值包括财政拨款金额、村级配套金额、各类捐赠金额及其他来源资金等。
38.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如何认定?
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一律以登记时点(2017年12月31 日)资产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
经营性资产认定的重点是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的认定。经营性固定资产是用于经营(直接经营、租赁经营或其他经营方式经营,下同)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是用于经营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及已完工未结转的建设项目。
非经营性资产认定的重点是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的认定。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在建工程)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及已完工未结转的建设项目)。
39.关于资源性资产清查数据如何获取?
资源性资产清查数据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测量获取,也可以从国土部门获取,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清查结果要取得国土部门的认可。
40.村级林木资产如何清查?
林木资产具体科目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区分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登记。账面登记的林木资产按账面值填写,盘盈的林木资产(即有物无账、账面未登记林木资产)按其现值进行估价,盘亏的林木资产(即有账无物,账面已登记林木资产灭失)按账面值填写。盘盈的林木资产估价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式,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县镇两级清产核资指导小组可根据制定估价。
外单位和个人欠村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书面核对凭证较难取得的,可由乡镇(涉农街道)清产核资指导小组统一聘请的会计、法律方面顾问进行业务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书面证明。
乡镇级清产核资工作应该由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单位和部门组织牵头实施。
43.什么样的情况下要开展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44.为什么要进行集体资产产权界定?
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完成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
45.如何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产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46.由政府补贴奖励,单位、企业或个人捐赠形成的资产如何界定?
原则上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47.被上级平调的农村集体资产如何界定?
原则上谁平调集体资产就由谁偿还,但具体操作上,由于多年来征地撤村政策前后不一,各地操作尺度也存在差异,所以对待已发生的平调资产事件宜由各地酌情解决。但必须把握一点,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平调资产不能核销,应在账面上反映。
48.合并村的农村集体资产如何界定?
对于合并时采取“并村并账”方式,将村级资产、负债同时进行合并的,资产归合并后的新村所有,合并前的村集体债务也需由合并后的新村承担;对于合并时采取“并村不并账”方式的,可以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原村设立明细账,原村资产仍然保持相对独立,债权债务仍由原村承担。
49.对有争议的资产如何界定?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50.如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固定资产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要把账内外的固定资产全部清理登记。对有物无账的,按评估后的价值计入账内,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对有账无物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研究处理办法; 对大额固定资产的处理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对确实属于报废的固定资产予以核销。
固定资产登记。根据资产清理的结果,逐项分类别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原值、已提折旧或摊销额、净值、购建年份、所在地点、责任人经营使用情况等。除了做好经营用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的登记工作。对于道路、桥梁、水利基础设施等具有公益性质的非经营性资产,也要纳入固定资产台账登记。
固定资产变动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建立以后,资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动的,也要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后续运营状况,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资产的营造、修缮、管护情况, 资产出售报废情况等。
51.如何建立资源登记簿?
建立资源登记簿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集体资源清理。以实地勘测丈量方式清理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建设用地等,以及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清理要以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结果为基础。并对集体发包的“四荒地”等资源的经营情况进行清理,着重清理对外承包手续是否齐全、清查核实地块权属。
集体资源的登记。根据清理结果,填写资源登记簿,内容包括类型、坐落位置、面积、经营管理情况等。
52.为什么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对农村社区居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确定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城乡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农村人口流动、户籍变动、就业拓宽、土地征占等,农村社区范围内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农村社区人口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通过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使社区各类人群和谐共处。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
5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55.哪些人可以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下列农村居民,一般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此规定以外的人员,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6.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如何维护妇女和新增人口的合法权益?
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确定经营性资产股份时,要强调以户为单位,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或者财产继承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和新增人口的权益。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其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利的基本条件,政策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的公示公信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必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登记管理。成员登记管理的意义一是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身份和成员权利的确认和公示,二是具有确认成员资格的取得、变更、丧失 , 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应当载明全体成员的基本信息及股份持有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所持股份种类、持股数额、个人合计持股数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其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成员名册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主要分为:一是财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二是民主权利,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比如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9.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
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就保护财产权利而言有两个要点:一是完善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二是实行严格保护。为防止外来资本的侵占,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要封闭运行,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60.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
就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而言,一是要保障农民的选择权。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涉及成员权利的重大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比如说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股权的设置等问题都得由农村群众来民主讨论决定,不是干部决定。二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论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还是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改革之后建立管理制度,都要维护农民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利。
就某一村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一定是村内居民,而村内居民也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民主管理权。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内其他居民,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可以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享有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
6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哪些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股份合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修改。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实施方案,交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当前的问题突出反映在经营性资产上,现在有不少的地方集体经济发展了,形成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如果不明晰归属、完善权能、盘活整合、创新机制,这些资产难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这些资产再过若干年就更难说清楚归属,就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险,对此农民反映非常强烈,要求非常迫切。所以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是这次改革的重点。经营性资产改革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65.改革中股权如何设置?
股权设置可设集体股和成员股,所占总股份比重的大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可根据人口、劳动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系数。
66.成员股一般包括哪些类型?
实践中,各地成员股主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在集体劳动时间分别设置,包括人口股(基本股)和劳龄股(农龄股)两种基本形式。其中,人口股(基本股)体现集体经济的保障功能,基本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性质及家庭承包土地数量等要素配置;劳龄股(农龄股)体现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根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时间及贡献配置;两者的具体比例由各村根据当地资产构成、历史形成和福利政策等实际情况确定。此外,有的地方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增设了募集股、劳动贡献股(风险责任股)等一些特殊类型的个人股份。
67.如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制订完善章程,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股权证书遗失的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二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交易和变更管理,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股东名册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归档管理,并在县级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档案管理制度,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全面整理,立卷归档。
68.如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是指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的管理,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村集体股权证书的内容,及时分类登记造册形成的账簿。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二是编制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对本集体资产股份的数量、变更、交易、抵押、担保等内容分别登记造册并及时记录。
69.为什么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股权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或者说两种模式。一种是动态管理,也就是说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随着人口的增减而调整股权或者份额。第二种是静态管理,生不增、死不减,保持稳定。管理模式的确定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由群众来选择和决定。但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农民的几项基本权利应该相互衔接,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要求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从实践层面上看,固化到户的静态管理模式也占据主流。所以提倡不以人口的变动而随时来调整股权。
70.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收益分配范围和依据。明确拥有股份的集体经济成员有收益分配权,集体经济成员拥有的股份份额是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
(2)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明确把当年已经确定的收益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收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提取的积累和分配的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章程确定。
(3)收益分配方案的产生和执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通过方可实施,还应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1.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如何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和比例,对收益分配中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红。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1)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
(2)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方面支出,一般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提取;
(3)股份分红,提取积累后,按照成员和外来投资者股份份额进行分红,也可以现金方式对外来投资者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分红,在此之后在成员之间按股份进行红利分配。
72.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了账户,与村委会的账户在核算的范围上如何区分?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新账户和原村委会的账户,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确定其核算内容。一般来讲,村委会账户的核算内容包括: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和使用、民生福利、社区公共管理、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的核算内容包括: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经济活动、土地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为成员服务事项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探索“政经分离”,逐步实现分账管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主要条线干部的报酬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运转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予以托底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等事务,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4.合并的行政村如何进行改革?
合并的行政村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失策,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般而言,存在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合并时间较长,村民之间的认同感较强的,可以按照合并后的区域范围进行改革;二是合并村之间资产家底差距较大的,且在合并时对各自资产开展过清理登记锁定的,可以进行分段量化,存量分别享有,增量共同享有。未清理登记锁定的,要考虑存量资产和存量土地资源的因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将改革形式列入改革方案,经成员(代表) 大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75.苏州枫桥街道“政经分开”改革的做法有哪些?
枫桥街道位于苏州古城西部,有户籍人口6万人,流动人口16 万人,综合经济实力位居苏州市乡镇街道前列。按照苏州市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部署,2006年,枫桥街道24个村近万户农民集中居住到动迁小区。随着按自然村或行政村居住的村落格局的彻底改变,原来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不分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在此背景下, 苏州市在枫桥街道率先进行基层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分开的改革探索,即将村各项社会职能划归社区管理, 经济职能则留在新组建的股份合作社,实行彻底的“政经分开”。
一是撤村建居,推进社区化管理服务。枫桥街道将原来的24个村整合为7个社区,居民按照居住地划归相关社区管理。社区的社会管理责任由街道、居委会负责,按“核定项目、统一标准”的原则,街道将原来由村承担的各项公共服务逐项分类清理、调整,社区行政及公共服务开支全部由街道财政承担。
二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保障成员合法财产权利。枫桥街道在撤村改居的同时,对各村集体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龄股进行计算, 将集体全部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实现“资产变股权、成员当股东”。以原行政村为单位,组建24个村级股份合作社,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为了实现农民股份合作社抱团发展,枫桥街道以24个村股份合作社为出资主体,
2011年组建苏州市首个村股份合作联社——联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职能是开发富民载体,拓宽农民就业创业增收途径。
76.昆山股权固化改革的做法有哪些?
2014年6月,昆山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改革。对大多数成员确实不同意实施股权固化改革的,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合理配置固化股权。由镇或街道经服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对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和盘点,理清经营性资产,明确股权固化工作可量化的经营性资产总额。合理确定股权固化时点,同一镇区范围内的时点保持基本一致,花桥经济开发区以撤村建居时间为全镇统一的股权固化时点,陆家镇以2012年12月底为股权固化时点,其他区镇以2014年6月30日为股权固化时点。开展入户调查,一户一表进行户口在村和户口不在村人员的信息登记与核对,把每个家庭不同年龄段的人员全部在统计表中进行登记,摸清每个农户家庭成员信息和目前股权享受情况。合理分配股权, 根据核准的人员情况、审计后的可量化资产金额、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股权配置标准,以户为单位进行股权配置,原则上一人一股,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一户一本股权证。
二是调整取消集体股权。凡是新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原则上实行股权固化,不再设集体股。已经设置集体股的,在股权固化改革中予以调整核销,全部量化到个人,确保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明晰、彻底。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支出,调整到合作社收益分配前列支。
三是有序探索股权流转。股权固化后,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向农户颁发统一印制的股权证书。区镇探索组建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股权管理中心,建立合作社股权审核、登记制度,推动股权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将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股权依法规范流转,逐步放开股权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内部转让、赠送和抵押, 并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所具有的功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包括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大权能。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让渡给其他成员或本集体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主要有两种:
(1)内部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通过交易的方式将所持股份有偿转让给本集体其他成员的行为。现阶段,原则上不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并对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
(2)集体赎回,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将所持集体资产股份退回给本集体的行为,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赎回。
79.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坚持哪些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要尊重农民意愿,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本人自愿申请,并对自愿退出集体股权的农户给予合理补偿,股东退出后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权益。
(2)审慎原则。要坚持条件,退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应有稳定的就业或收入来源,社会保障与城市接轨,且有固定住所,一般不在原居住地,同时户口也要迁出。
(3)公开原则。要规范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向本集体提出书面退出申请,说明情况理由,申请时须有所有共有人签字盖章;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股权价值确认可以按照现有价值双方协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退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并进行公证。协议包括户主姓名、共有人姓名、退出股权份额、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并收回股权证。
80.为什么要限定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有很大的不同,它的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农村集体经济还有社区性,主要表现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针对这种特殊性,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特别是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第一,改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第二,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这两点现阶段也是符合农村实际的。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内部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本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办法或在章程中有明确内部转让规定;
(2)出让人要转出所有股份,原则上应当在出让股权前,办理好养老保险,或者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内部转让的程序:
(1)出让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董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
(3)董事会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转让双方当事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公证文书等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由本集体赎回的条件:退股前,退股人应当办理好养老保险,或者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由本集体赎回的程序 :
(1)退股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股的决定;
(3)董事会审核通过后,退股人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退股协议》;
(4)退股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退股协议》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83.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权?
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参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等。《公司法》规定,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84.股权继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办法。
(1)妥善处理好继承前股份的处置问题。被继承人死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可以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2)身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程序到位。特别是要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继承人向董事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同意后,继承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85.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就是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保证履行还债的义务而提供人或物的担保,此时债权人对这个人或物享有的一种权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就是社员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享有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的权利。
86.原享受村福利待遇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殊对象,如户籍未迁入本村的外来媳妇),能否继续享受福利待遇及收益分配?
特殊人员能否享受福利待遇和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87.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
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是指运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实时管理和监督的综合系统。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信息数据采集和信息数据管理两方面内容。
88.什么是民主理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民主理财是集体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经活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过程。目前民主理财主要是由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施。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民主理财主要包括: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等。
89.什么是民主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民主监督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报告制度。具体形式有五种:
(1)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由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向成员集体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和集体资产运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并接受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2)成立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审核集体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3)将成员最关心的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工程建设、资源发包等信息,采取上墙公布,并通过印发到户、召开会议、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平台、手机短信平台以及广播、电视、明白卡等多种其他形式及时进行公开;
(4)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
(5)对不称职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依法予以罢免。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农村集体“三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具体有八个方面:
(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等;
(2)各项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等;
(3)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村组(社)干部报酬,报刊费支出,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其他支出等;
(4)各项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5)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6)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欠单位和个人款,其他债权债务等;
(7)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利数额,成员分配数额,其他分配数额;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逐笔实行专项公开。包括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等。
9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阳光行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公开推送。以“e 阳光”作为全省统一品牌,建立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平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 利用平台,及时主动推送村集体“三资”情况、将成员最关心的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工程建设、资源发包等信息,采取上墙公布,并通过印发到户、召开会议、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平台、手机短信平台以及广播、电视、明白卡等多种其他形式及时进行公开,并随时接受和反馈农户的意见建议, 实现干群网上互动。
(2)公开交易。村集体统一组织的土地流转、“四荒”使用权、林权、集体经营性资产、海域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运作方式,进一步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购置、处置和交易等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
(3)公开操作。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管理信息平台,做到县、乡、村三级互联互通, 逐步建成兼具管理功能、监督功能、公开功能的载体, 既可以用于对资金、资产、资源和资产资源合同等进行日常管理,也可以用于上级和监管部门查询和风险预警, 还可以用于公众,尤其是农民群众随时了解村集体“三资” 信息。
92.开展“村务卡”试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村务卡是在职村干部持有的,在银行以村集体或村干部个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主要用于村集体不便于转账结算的日常村务支出及其他财务报销业务。各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选择村务卡类型,并将村集体备用金打入村务卡。
村务卡发放范围由各县(市、区)统一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卡片与密码由开卡人自行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务卡结算范围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印刷费等村务支出中原需现金支付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村干部个人消费。
93.如何开展第三方代理村级财务试点?
各村(居)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业务量情况,探索不同的村级财务第三方代理模式。一是“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 + 异地委派”。主要适用于村集体经济实力一般、经济业务量不多的村(居)。二是“村会计异地交流”。主要适用于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经济业务量较少的村(居)。三是“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全代理”。主要适用于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经济业务量达到一定一定规模的村(居)。
94.如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征地补偿款、筹资筹劳、涉农财政资金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财务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95.如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场交易?
按照省里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要求,具体做到:
(1)交易范围全覆盖。具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林权、海域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2)市场交易全流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交易品种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可适当简化交易流程。重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事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县乡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场交易。
(3)社会监督全方位。充分利用现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完善记账、管理、预警、监督等功能,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汇报,对村干部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96.历年会计核算不规范的资产,改革时是否应该对这部分资产进行调整?
应该调整。因为会计科目运用、核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开的资产真实性问题。如:应计入净资产的事项收入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造成净资产失真。
97.如何拓展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自身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开辟资产租赁、企业股份、农业开发、生产服务、联合发展等多种发展路径,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丰富集体经济。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水域滩涂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农村电商、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合作农场,或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创意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98.如何指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
2016 年,我省确定 619 个村承担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去年又确定 551 个村承担试点项目,累计财政投入达 12 亿元以上。农经部门应指导试点地区把试点项目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载体和抓手,帮助试点村结合自身实际选准试点项目,加快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要积极指导帮助其开展经营、招商引资或租赁承包;对试点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可通过项目扶持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突破只能靠二三产业才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传统观点和方式;可通过组织方式的创新,提升集体经济发展的帮扶带动作用。
99.如何创新完善村级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探索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实现形式,发展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产权关系明确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通过抱团发展、与各类经济实体联合合作等方式,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探索聘用职业经理人,实行公司化、集团化管理,提高集体经济市场化运营水平;缺资产、缺资金、缺资源、缺人才的经济薄弱村,建立健全挂钩帮扶机制,采取强村带弱村、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帮扶、村企结对共建等办法,帮助其发展物业、产业等项目;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强村和富民同步发展。
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此种情况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