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意见

【时间:2024/9/27 11:44:45】【作者:】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昆残字2008〕48号

 

昆山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自主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表彰残疾人自主创业典型,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残疾人的充分就业。根据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苏州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意见》(苏残字〔2008〕86号)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苏财社〔2007〕10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

1.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于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2.适用时限:残疾人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

3. 适用原则:残疾人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自主创业补贴资金。

4.补贴标准:按《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2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补贴。

5.申请程序:残疾人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昆山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开发区、各镇残联经实地核查,出具核准意见,报市残联审核,经市残联审核符合本办法之规定,一次性按实拨付自主创业残疾人补贴资金。

开发区、各镇残联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当期残疾人自主创业情况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填写《昆山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花名册》(附件二),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经市残联批准同意后核拨。

二、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服务机构补助和个人奖励

(一)对服务机构补助

对免费为残疾人创业初期提供孵化平台,帮助残疾人实现成功就业的服务机构,视扶持自主创业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人奖励

1.奖励对象: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残疾人中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

2.奖励标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表彰,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5万元。

3.奖励程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核拨。

三、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补贴

1.补贴对象: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除外),新增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劳动保障部门用工规定。

2.适用时限:新增残疾人就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

3.补贴标准:每新增1名残疾人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以此类推。

4.申请程序: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和《残疾证》、与用工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昆山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新增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和《昆山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新增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经核查,出具核准意见,报市残联批准后拨付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来源

由残疾人保障金统一列支。

五、 管理和监督

1.开发区、各镇残联要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台账,加强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发挥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的最大作用。市残联每年将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自主创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对骗取补贴政策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昆山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 《昆山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花名册》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发:开发区和各镇残联、财政所(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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