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解读一下
低收入人口认定细则
一起来看!
根据省、苏州相关文件精神,本市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五类群体。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收入人口的三个基本要件。
1.低保对象:
低保户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不含),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相关规定的家庭。
单人保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 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相关规定的以下人员:①持当地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或者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②患有本市规定的重病病种的患者本人。
2.特困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条件可查阅《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政民规〔2022〕3号)
3.低保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1.5 倍,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相关规定的家庭。
4.支出型困难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年低保标准,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且家庭财产符合《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相关规定的家庭。
5.其他困难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4 类救助范围,且家庭财产符合《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相关规定的家庭。
低收入人口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区镇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资格在全市民政、教育、司法、人社、住建、乡村振兴、卫健、应急、医保、工会、妇联、残联、公积金、慈善等部门和单位间共享互认。
昆山市:0512-57511915
开发区:0512-55212621
高新区:0512-57700770
花 桥:0512-57691051
张 浦:0512-57451730
周 市:0512-57621054
陆 家:0512-57285360
巴 城:0512-57980221
千 灯:0512-57460718
淀山湖:0512-57493895
周 庄:0512-57211682
锦 溪:0512-57231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