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南姚村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南姚村村民自治组织
第四章 南姚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南姚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南姚村经济管理
第七章 南姚村社会管理
第八章 南姚村精神文明与福利待遇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南姚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村民的自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本村以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村民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我村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并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既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也是村民组织的工作规程,全村范围内的村民、村民组织、居住本村的外来流动人员及村辖区内各类单位和组织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南姚村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村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表决的权利;
(二)对村级事务的监督权及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村级事务享有知情权和查询权;
(四)享受本村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公民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村民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实施细则,自觉执行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二)自觉遵守土地管理及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集体资源;自觉维护本村环境卫生、美化村容村貌;爱护公共设施,保护集体财产。
(三)自觉维护本村荣誉,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配合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的各项工作;
(四)遇有矛盾或意见,应当与村民、村委会、村党委、村民议事会沟通、协商,合理表达诉求,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志愿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民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南姚村村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 本村村委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村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建设、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老年协会等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其他委员会成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推进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协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倡导移风易俗,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促进村民之间、村民小组之间、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九)教育和引导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军烈属、特困对象等特殊群体;
(十) 协助政府开展的相关政务类服务;组织村民依法开展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推进村务公开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带头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等各项制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照章办事,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任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全面负责,所有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对村委会负责。
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节 村民协商议事
第一条 为畅通村民议事协商渠道,更好实现村民参与村民自治,设立“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镇政协工委指导。
“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由村党组织书记组织并主持。
第二条“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人员应包括基层群众、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面代表人士,可邀请党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乡贤、专家学者等参加。
每次协商议事活动参加人数为10至20人,利益相关方代表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三条 参加协商议事人员通过单位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必要时报村党组织审核。与协商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由村党组织确定和邀请参加。
第四条协商内容主要为本村发展中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民生问题和实际困难;其他应当纳入协商的涉及本村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商议事程序主要为:
(一)确定协商议题。采取群众出题、网格筛题等方式多渠道征集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选基础上,确定切口小、针对性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
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协商议题,由村党组织审定,必要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定,并报所在区(镇)政协工委(联络处)备案。
(二)开展协商调研。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围绕协商议题,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一线察实情、深入群众听民声,摸清政策规定、摸清实际情况、摸清意见建议。
(三)组织协商讨论。坚持规范有序、简便易行、互动交流、民主集中,按照审定的议题、规定的协商主体深入开展协商议事。
1.通过微信群、公开栏、征求意见书等适当方式,向与协商议题相关的各类人员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2.坚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通过“请进来、走出去、联起来”等方式开展会场协商、流动协商和网络协商等,形成会上会下广纳群言、线上线下广泛讨论的生动局面。
3.协商中坚持求同存异、聚同化异,突出互动交流,鼓励道实情、讲真话、建诤言,做到真诚协商、平等协商、有序协商。
4.协商后及时汇总整理协商意见建议,以协商建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向村党组织汇报协商议事成果。如有必要可向上一级党组织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协商议事成果。
(四)转化协商成果。建立健全协商议事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推动协商议事成果转化为本村民主决策、改进村级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1.经协商达成共识、需要落实的事项,实施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向协商活动参加对象进行反馈。
2.经协商未达成共识的议题,经村党组织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
3.对协商过程中群众反映的全局性情况、苗头性问题、建设性意见、可操作性建议,可及时向上反映。
4.对协商建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可通过开展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等形式跟踪办理情况,推动协商成果落到实处。
(五)广泛凝聚共识。将凝聚共识贯穿协商议事全过程,在议题设置、程序安排、成果反映等方面都要体现凝聚共识的要求,使协商议事的过程成为增进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误解的过程,成为凝聚共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过程。
(六)重大事项列入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开展协商;应急突发或村民迫切需求事项,可简化程序“一事一议”、及时组织协商。
(七)规范协商档案。建立健全“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从确定协商议题、开展商前调研、组织协商讨论、转化协商成果等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三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成果,根据业务类型成立昆山市张浦镇南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的人员。
第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由当届村民代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到期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评议村集体经济运行、收支情况,年度盈利情况,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听取、评议村民委员会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
(三)听取、评议村委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度收益分配的建议方案;
(四)听取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和通过理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合作社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5人组成,任期与村委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合作社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南姚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一条 村民会议为本村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上述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三条 村民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资产;
(九)以集体名义借贷的;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本章程第三条除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职权,讨论决定本章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实行村民自治、村务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1-2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反映村情民意,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三条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联系、服务村民小组成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动员组织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四)组织、带领村民小组成员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星级庭院”等创建活动。
(五)其他应当由村民代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一条 本村下设22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1名,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 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
(二)组织本村民小组村民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社会稳定、私房出租、建房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兴办公益事业;
(四)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本村民小组生产生活服务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超过三分之二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南姚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一节 村务公开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一)政务类公开内容
1.党委、政府涉及农民利益的相关政策规定;
2.党委、政府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措施;
3.上级政府涉及村民的有关实事工作;
4.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服务时间、办理涉农事项的相关流程;
5.农民宅基地审批和落实情况;
6.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审批情况等;
7.农村征兵政策措施,以及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政策;
8.特困、低保(边缘)、大病救助、残疾等国家保障政策,本村享受政策保障的人员及发放明细等情况;
9.政社互动工作情况。包括履职事项清单,协助区镇工作事项清单、协议书、落实情况及年终双向评估情况;开展创建达标评比事项名录及有关工作;村盖章事项名录;
10.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二)村务类公开内容
1.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分工、便民联系方式等情况,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队伍情况,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情况;
2.村委会的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等情况;
3.村干部选举任用、上级考核奖惩、民主评议等情况;其他享受误工补贴人员民主评议情况;
4.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
5.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村务监督情况;
6.本村服务管理网格划分情况,以及网格负责人、便民联系方式等;
7.村(组)评选、推荐及受表彰、命名、奖惩情况;
8.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专项公约的制定、修订情况;
9.村庄建设规划、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桥梁铺建维修、改水改厕工程)项目计划及执行情况;
10.集体资源、资产及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发包、承包情况,包括村委会利用集体积累进行的各种经济建设项目以及各种村集体所有的经济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方案;
11.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12.“美丽村庄”建设任务分配和完成情况;
13.社区协商情况。公开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协商结果及实施情况,特别是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协商情况、决策情况、办理情况;
(三)财务类公开内容
1.涉政务类资金
(1涉农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包括需求征集、项目确定、经费核拨、项目实施等情况;
(2)土地征用、农房拆迁补偿政策,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发放明细等情况;
(3)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等农业补贴明细;
(4)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的实施和收缴情况;
(5)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发放明细;
(6)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发放原则与明细;
(7)上级部门其他划拨款数额及管理使用情况;
(8)其他;
2.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产生的各类收入情况
(1)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情况;
(2)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的上缴情况;
(3)土地、房屋设备租售收入情况;
(4)土地流转和机动地发包收益情况;
(5)其它收入情况;
3.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发生的各类支出情况
(1)村干部年终报酬分配明细;其他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发放情况;
(2)村党组织、村委会各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及协作费支出情况;
(3)生产性建设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包括农业水利建设、农机器具购置等情况;
(4)村级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情况,包括村、涉农社区购买公益服务支出情况;
(5)村级日常开支(报刊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等)情况;
4.村级三资管理情况
(1)村级各类资产情况、资源情况,包括集体资产租赁、转让、拍卖等情况;
(2)村债权、债务情况;
(3)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收益分配情况,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利数额、成员分配数额,以及其他分配数额等;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结果;村委会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5)其他“三资”管理情况;
5.其他
(1)村集体年度收支预、决算明细;
(2)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3)生态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四)服务类公开内容
1.经济服务:农产品供求信息、金融贷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农村劳动就业培训、劳动输出、农业机械示范推广、水利建设等;
2.社会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救助、扶贫济困、特困供养、烈军属优待、残疾人及托老托幼、社区居家养老、特殊困难群众等;
3.平安服务:农村防灾减灾、外来人口管理、人民调解等;
4.公共(公益)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道路修建和维护、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学校建设、红白喜事、抵制封建迷信,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村务公开时间应做到:
(一)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应长期公布;
(二)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常规业务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业务可以根据需要和群众要求随时予以公布;
(四)历时较长的事项应按事前、事中、事后分段实行公布;
(五)对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再生育名单核准等不固定发生的村务事项,做到有则公布;
(六)村务公开公布内容张贴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监督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会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主要职责:
(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收集和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南姚村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一条 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用地和村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用地单位和村民只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违法用地,不得违法搭建。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条 保护耕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地用地手续。
第三条 国家和集体因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村民应当依法服从,并依法获得补偿。
第二节 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条 村集体资产包括: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水面、建筑物(厂房、仓库、三产用房等)、道路、场地、沟渠排灌、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资产;集体全资、控股或投资的企业及其它资产;镇村庄改造等投资建设委托村管理的资产;货币及其他资产等。
第二条 村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镇域指导价,并确立相应增长机制。确需低于指导价的,必须事先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
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的出售、收购、对外投资等处置方案须经村两委班子讨论、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实施。
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发现有不良债权和不实债务的,须经村两委班子讨论通过,依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调整账户,并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一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组)财务镇级代理,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开展财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按季度向村民公开。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财务收支情况作为村务公开重要内容,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 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属本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平调、挪用、拆借或任何方式侵占。
第三条 本村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村委会年度收支预算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年内收支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调整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向村民公开。
第四条 本村各项开支应履行审批手续,按《张浦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村集体资金不得直接拆借(或委托银行放贷)给民营企业或个人,特殊情况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报镇农经站备案。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为保障资金安全,本村不在除国有控股银行之外的任何金融平台开设账户,禁止公款私存、出租和出借银行账户,禁止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节 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本村各类集体经济合同授权姜介荣签订。合同签署前应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并遵守相关程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不受损害。签订时应遵守镇相关指导意见并应及时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经济合作社应督促对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条款,维护集体利益。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未经出租方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承包户或承租人不得转租,或改变土地用途,或随意新建、翻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或房屋,并责令恢复原状;承租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土地、房屋等并恢复原状的,由出租方自行处置,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索赔。
第七章 南姚村社会管理
第一节 社会稳定
第一条 村委会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村民法律意识,引导村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做到依法办事,照章办事。
第二条 村民之间要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向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遇有重大突出矛盾,可由村民议事会参与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条 村民有意见或建议可按规定向村民议事会、村委会、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逐级反映,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越级上访、群访,不得以极端方式扰乱正常社会公共秩序或胁迫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组织开展群防群治活动,村联防队员要加强白天和夜间的治安巡查防范工作,村民应当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村委会或辖区民警报告,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见义勇为人员,除上级政府或部门表彰外,村委会给予奖励。
第二节 环境卫生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优美村容环卫的权利,承担爱护村容环卫的义务,对损害村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条 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健康社区建设、红十字救护培训、合作医疗等工作,保障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条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无证行医、无证食品加工、无证办学点、无证废品收购站、无证浴室等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节 安全生产
第一条 在本村落户的企业应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取缔网簖、地笼网等捕捞作业及违章、填堵事件。村民及种植户要主动做好农药检测、动物防疫、规范养殖工作。
第四节 村镇建设管理
第一条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申请建房应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实地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维修房屋、修建围墙、驳岸等,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批公示后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主干道两侧破墙开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破坏绿化;不得破坏或占用市政公共设施及道路设施;不得擅自设立广告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主干道两侧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不得在村域范围内擅自设立流动摊点;不得在街道、主干道两侧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
第五节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
第一条 外来流动人员是指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而居住在本村的人员。
第二条 居住在本村的外来流动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到达本村7日内,带好相关证件到本村便民服务大厅办理居住证;
(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到本村便民服务大厅备案。
(三)接受本村属地管理,配合本村开展治安、计生、安全等各项工作,自觉做好卫生保洁。
(四)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五)外来流动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村民用于出租的房屋应符合出租条件,确保安全、卫生、有序管理,并将出租情况及时向村便民服务大厅备案。
第八章 南姚村精神文明与福利待遇
第一节 精神文明
第一条 重视村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市民学校、道德讲堂、宣传栏等阵地,积极开展各类文化教育活动,不断提升村民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
第二条 大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和最美家庭寻访活动,鼓励村民自觉遵守自治章程和实施细则,积极参与文明创建等各类活动,推动形成邻里守望相助、大家和谐共处的文明风尚。
第三条 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不断加强文体活动室、广场、农家书屋、健身点等文化阵地管理建设,关心扶持文化体育团队发展壮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
第四条 倡导婚丧嫁娶移风易俗,鼓励村民按照“婚事新办不攀比,丧事简办不迷信”的原则,做到:
(一)婚事新办不攀比:
1.办事进喜事中心;
2.婚宴时长不超1天;
3.举办规模,单方不超30桌;
4.餐费标准不超200元/人;
5.份子钱不高于500元,提倡互免;
6.文明用餐,光盘不浪费,室内不抽烟;
7.安全用餐,厨房干净,食材新鲜,吃得放心,不出安全事故。
(二)丧事简办不迷信:
1.办事进丧事中心;
2.丧事时长不超3天;
3.丧事规模不超30桌;
4.餐费标准150元/人;
5.吊唁金不高于500元;
6.文明用餐,光盘不浪费,室内不抽烟;
7.安全用餐,厨房干净,食材新鲜,吃得放心,不出安全事故。
8.不妨害公共秩序,不影响环境卫生,不搞迷信活动;
9.不建豪华墓地,提倡节地生态安葬。
第二节 福利待遇
第一条 实行村民福利待遇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村民,给予享受本村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九章 奖惩
第一条 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责、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条 每年对“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在创建活动表现突出的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凡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法律由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下列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赔礼道歉;
(三)书面检讨;
(四)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益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村委会按照章程有关规定,依据客观事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并存档相关资料。
第二条 本章程授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认为村委会处理有关事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