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实施部门 | ||||
一、农业农村类: | |||||||||
1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昆山市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昆政办发〔2018〕146号) | 农户 | 120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
2 | 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 《2020年昆山市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昆农〔2020〕40号) | 农户(合作社) | 夏季30元/亩、秋季20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
3 |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政策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22号 ) | 农户(合作社) | 对开展稻油等轮作模式的生产经营主体,根据面积补贴400元/亩。《关于印发昆山市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农[2020]91号) | 农业农村局 | ||||
4 | 水稻规模化育插秧补贴 | 《关于印发2020年昆山市农机化项目方案的通知》(昆农〔2020〕40号) | 农户(合作社) | 50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
5 | 小麦机条播作业补贴 | 《关于印发2020年昆山市农机化项目方案的通知》(昆农〔2020〕40号) | 农户(合作社) | 30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
6 | 渔药价格补贴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政策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22号) | 农户 | 渔药价格补贴按《昆山市渔药价格补贴药物名录》,最高可享受每亩80元。 | 农业农村局 | ||||
7 |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 | 《关于印发2020年昆山市农机化项目方案的通知》(昆农〔2020〕40号) | 农户(合作社) | 报废50马力及以上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每台补贴9000元,报废轮式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10000元,报废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16000元。上道路运输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报废每台补贴4000元。机动插秧机报废每台补贴2000元。(注:原财政全额投入购置的插秧机不予补贴)申请报废的农业机械各部件应完整无缺,如不完整则按缺少部件市场价格的50%扣减补偿资金。 | 农业农村局 | ||||
8 | 稻田综合种养试点补贴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政策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22号 ) | 农户(合作社) | 对新建稻鸭共作面积不小于20亩、稻渔共作面积不小于10亩的田块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制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委托第三方对各农户实施的标准化情况进行打分,根据得分情况,最高给予补贴500元/亩。得分80分以上,全额补贴;60分-80分补贴80%;60分以下,补贴60%。《关于印发<昆山市稻田综合种养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农[2019]16号)。 | 农业农村局 | ||||
9 | 农机购置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当年度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 农业农村局 | ||||
10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 1、《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办﹝2017﹞35号 )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 ( 财农﹝2018﹞98号) |
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在补助畜禽种类范围内的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1200元/头掌握(含人工饲养野猪,疫情以外及以后年度强制扑杀仍按照现行标准800元/头执行)。 | 农业农村局 | ||||
11 | 新型职业农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贴 | 关于印发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成人学历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农字〔2018〕74号) | 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和有志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昆山籍青年 | 成人学历教育享受规定学制内的学费补助,补助经费从市财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中列支,补助实行先缴后补。 ①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学生:取得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后一次性补助学费总额的100%。 ②无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学生:取得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后补助学费总额的50%。如果学生在受教育期间或毕业后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还可以补助学费总额的另外50%。 |
农业农村局 | ||||
12 | 农业专业人才定向培养学习费用补助 | 《关于印发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发〔2015〕136号) | 涉农类定向委培生 | 取得毕业证书,并与昆山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后,补助在校期间学习费用1万元;一年后,再补助1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
二、民政社保类: | |||||||||
13 | 先天性耳聋患儿、唇腭裂手术患儿及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补助 | 昆山市红十字会彩票公益金使用实施细则 (修订稿)(昆红[2020]7号) |
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新昆山人家庭中的先天性耳聋患儿、唇腭裂手术患儿及先天性心脏病患儿 |
1.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新昆山人家庭中0-18周岁以下做人工耳蜗植入术患儿,一次性补助20000元; 2.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新昆山人家庭中0-18周岁以下购置助听器的耳聋患儿,一次性补助6000元; 3.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新昆山人家庭中0-18周岁以下唇腭裂患儿,已进行手术治疗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0元; 4.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新昆山人家庭中14周岁以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儿童少年,根据医院诊断结果,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已进行手术治疗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0元。 以上救助项目若在其他部门取得补助的,则不再给予重复救助。 |
红十字会 | ||||
14 | 突发性意外伤害致困者应急救助 | 昆山市红十字会彩票公益金使用实施细则 (修订稿)(昆红[2020]7号) |
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个人 | 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0元 | 红十字会 | ||||
15 | 友好红十字会推荐的困难家庭救助 | 昆山市红十字会彩票公益金使用实施细则 (修订稿)(昆红[2020]7号) |
友好红十字会推荐的困难家庭 | 每户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 | 红十字会 | ||||
16 | 社会保障对象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民﹝2013﹞218号) | 昆山户籍人员 | 家庭月低保金额=(本市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低保金额。2021年1095元/月、人;城镇居民另粮油补贴20元/月、人 执行苏州标准(此标准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民政局 | ||||
17 | 社会保障对象生活补助-低保边缘 | 关于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昆民﹝2009﹞17号) | 昆山户籍人员 | 低保标准1.2倍补差,2021年1314元/月、人 执行苏州标准(此标准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民政局 | ||||
18 | 社会保障对象生活补助-特困人员认定 | 关于转发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昆民﹝2017﹞61号) | 昆山户籍人员 | 按低保标准1.4倍补差,2021年1533元/月、人执行苏州标准(此标准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民政局 | ||||
19 | 临时救助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民﹝2016﹞59号) | 昆山户籍和非昆山户籍 | 按照辖区常住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标准筹措,市、区镇按5:5比例负担,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临时救助需要适时加大资金投入。500-50000元 参照苏州标准 | 民政局 | ||||
20 | 物价补贴 | 市政府转发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府(〔2020〕1号) | 昆山户籍 | 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 3%(含 3%)且低于 5%时,该月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2;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5%(含 5%)且低于 7%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2 基础上增加 50%;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 7%(含 7%)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2 基础上增加 100% 执行苏州标准 (此标准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民政局 | ||||
企业特困职工 | 总工会 | ||||||||
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60 周岁,女性 45~55 周岁) | 人社局 | ||||||||
21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 1.市民政局、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昆民〔2019〕163号); 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12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民〔2020〕20号); 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困境儿童提标扩面工作的通知》(昆民〔2020〕34号) |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 2640元/人/月 | 民政局 | ||||
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监护无力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2280元/人/月 | 民政局 | |||||||
重病重残儿童 | 1140元/人/月 | 民政局 | |||||||
2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昆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残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昆民〔2019〕235号) | 重度残疾人 | 1045元/人/月 | 民政局 | ||||
一户多残、依老养残 | 627元/人/月 | 民政局 | |||||||
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 627元/人/月 | 民政局 | |||||||
低保内一二级残疾人 | 365.75元/人/月 | 民政局 | |||||||
低保内三四级残疾人 | 261.25元/人/月 | 民政局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20元/人/月 | 民政局 | |||||||
23 | 困境儿童明天计划项目 | 省民政厅、卫健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民儿童〔2019〕2号)、苏州市民政局、卫健委:《关于落实“明天计划”项目的通知》(苏政民福(2019)4号)、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关于组织实施明天计划项目的通知》(昆民(2019)181号) | 昆山户籍困境儿童和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的在校学生 | 诊疗费用:1. 社会散居孤儿: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自负费用设1000元起付线,1000元以上部分“明天计划”项目资助80%。年度门诊自负费用资助上限为1万元,住院自负费用资助上限为3万元。 2.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年度内住院自负费用设2000元起付线,2000元以上部分“明天计划”项目资助70%,年度资助上限为3万元。 3. 重残儿童、贫困家庭中的儿童:年度内住院自负费用设3000元起付线,3000元以上部分“明天计划”项目资助60%,年度资助上限为3万元。 4. 农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年度内住院手术治疗自负费用设3000元起付线,3000元以上部分“明天计划”项目资助60%,年度资助上限为1万元。 5. 骨髓移植、器官移植、恶性肿瘤儿童:年度内住院自负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明天计划”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 康复费用:孤儿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特殊药品资助费用: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特殊药品费用的自负(非医保目录药品,不受医保报销前提限制)部分,“明天计划”项目资助60%,年度资助上限为1万元。 体检费用:前三类困境儿童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住院服务费: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次5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社会散居孤儿年度住院自负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3000元;年度住院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5000元。 |
民政局 | ||||
24 | 困境儿童助学工程项目 | 昆山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实施“福彩圆梦 困境儿童助学工程”项目的通知》(昆民(2019)237号) | 1.昆山市户籍,18周岁前已被纳入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监护无力三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2.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 | 执行省标准10000元/人/学年 | 民政局 | ||||
25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残办发[2019]15号) | 本市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 | 260元/人/年 | 残联 | ||||
26 | 残疾学生教育补助 | 关于调整昆山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教育助学补助标准的通知(昆残发[2020]74号) | 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 (一)全日制教育:1.学前教育阶段:按市教育局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其中在册低保户、低保边缘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入托费(包括保育费、就餐费)全额资助。其他家庭的残疾学生保育费全额资助。在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2.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 3.高中教育(含中专、中职、职高)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8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考取“3+N”教育模式的,前三年按高中阶段教育(后N年按实际学段性质办理)的标准补助。4.高等教育阶段(大专及以上):(1)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并就读的残疾学生凭学费和住宿费发票资助100%,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2)考取“3+N”教育模式的残疾学生,后N年按实际学段性质对应的标准办理。(3)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一次性资助6000元。(二)非全日制教育:1.参加非全日制教育的(包括开放教育、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毕业后,残疾学生凭学费发票报销50%,最高不超过20000元;无学费发票的,补助标准如下:(1)中专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2500元。(2)大专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3)本科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4000元。(4)硕士研究生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5)博士研究生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6000元。2.在国家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昆山教学中心接受教育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按照《昆山市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在国家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昆山教学中心接受高等教育助学补助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昆残发【2020】39号)执行。 |
残联 | ||||
27 | 城乡医疗救助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47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救助精准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的通知》(昆人社发〔2017〕21号、《关于适当延长部分因病因残困难人员社会医疗救助期限的通知》(昆人社发〔2017〕22号) | 市民政、残联等核准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社会医疗救助包括保费补助、实时救助、专项救助及器官移植补助 | 保费补助: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补助(支出标准按人员类别分为:老年居民80、大学生150、学生少儿260、非就业居民350);实时救助: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统筹个人负担费用由社会救助资金全额救助;专项救助:低收入人员获得大病保险补偿后,其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占自负费用不足75%的,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补足至75%;实时救助对象获得实时救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75%的比例救助,上不封顶。器官移植补助:本市户籍发生心脏、肺、肝脏、肾脏移植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给予8万元/人次的补助。 | 医保局 | ||||
28 | 昆山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昆山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抄〔2018〕69号 |
本市户籍且养老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 | 2020年:全失地被征地人员补助标准为1040元/月; 非被征地人员补助标准为810元/月; 部分失地被征地人员按非被征地人员标准810元/月与退休时转移折算进城保的征地账户情况模拟推算的征地保养金(2014年前征地账户按资金规模×0.8%计算、2015年后征地账户按300元/月×新失地比例计算)之和确定。 |
人社局 | ||||
29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定期遗属生活补助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定期遗属生活补助项目的通知 昆政办抄〔2020〕49号 |
对2020年9月1日前已重复领取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书面征求意见,选择保留定期遗属抚恤金,终止并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 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并同步调整。 | 人社局 | ||||
30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补贴 | 《昆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度行办法》(昆政办发〔2002〕95号) | 灵活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一直本市户籍;2.外地户籍迁入满十年;3.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户籍或外地迁入满十年人员的夫妻另一方;4.苏州大市范围内迁入人员。已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除外。 | 2021年补助标准为2496元 | 人社局 | ||||
31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昆山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昆就促办〔2016〕3号 | 实现灵活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⑴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城镇失业人员;⑵全失地(80%以上失地)农民;⑶失业的优抚家庭成员;⑷军队退役人员;(5)随军家属。 | 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享受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实行差额补贴。 | 人社局 | ||||
32 | 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昆山市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昆人社发〔2017〕18号 | 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 人社局 | ||||
33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昆山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就促办〔2016〕3号 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 169 号) |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 人社局 | ||||
三、科教文卫类: | |||||||||
34 | 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 (苏府办〔2018〕291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 我市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累计满1年、3年和5年的全科医生 | 5000元/人(满1年);10000元/人(满2年);20000元/人(满三年) | 卫建委 | ||||
35 | 农村奖扶 |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75号)、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82号) | 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持《独生子女光荣证》且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已婚未育和收养子女的,且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人员参照执行。 | 960元/人/年 | 卫建委 | ||||
36 | 特别扶助 | 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6号) |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含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600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700元。 | 卫建委 | ||||
37 | 学前政府资助金 | 《进一步落实“聚焦富民补短板”的工作意见》昆委(2017)24号 | 具有正式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根据经济困难程度分三档:1200元、1500元、2000元每生每学年(不同于省苏州标准) | 教育局 | ||||
38 |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 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小学:1600元每生每学年;初中:2100元每生每学年(同苏州) | 教育局 | |||||
39 | 普高国家助学金 |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根据经济困难程度分三档:2000、2500、3000元每生每学年(不同于省苏州标准) | 教育局 | |||||
40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全日制学历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 | 2200元每生每学年(同苏州) | 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