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 《昆山市玉山镇南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的公告

【时间:2021/5/24 16:05:32】【作者:】

南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

《昆山市玉山镇南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的公告

全体社员:

2021524日,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形成《昆山市玉山镇南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现将章程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本社提出。

 

                         南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1524

昆山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2021  5  24 日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昆山玉山镇南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陆雅妮

住所:昆山玉山镇大公花园33号楼西侧

第三条  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本社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社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和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二)经营管理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

(三)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民主理财、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最终由集体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即村(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提议、村(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集体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  

  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本社民主讨论决定。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股权固化”改革时认定的基本股成员为本社成员,“股权固化”改革后,存在争议的对象应根据本社成员认定资格标准进行认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  本社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根据农户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十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本社成员资格:

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的人员

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丧失成员资格的,成员权利和义务即终止,其持有的股份可以继承、在本社内部有偿转让或由本社赎回。

第十三条  本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员大会,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成果为基础,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社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本社的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员组成。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一)本社以户为单位,设成员代表17名。

(二)成员代表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员身份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召开(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代表)参会人数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理事会选举、监事会选举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代表)参会人数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 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须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对于村党组织书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由理事会聘其担任理事长。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章程、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会成员由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督本社财务情况;

(四)反映本社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社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员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

(二)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泄露本社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侵害本社利益或员合法权益的,任何员有权向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本社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本社理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三十二  本社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二)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

(四)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强化合同管理;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实行“应进必进”机制,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对外流转交易;

(五)资产购建制度,明确资产购建流程,规范资产购置、建设管理;

(六)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

第三十  本社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在自愿基础上,保持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情况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本社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非现金结算、债权债务核销等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资金结算;一般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严禁多头开户。

第三十  本社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

财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一定财务会计知识。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三十  本社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和监事会审阅,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三十  加强对本社的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第三十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在固定的公开栏“昆山市网上村委会”等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等出租、发包及收益收缴情况,宅基地分配、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管理人员报酬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收益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  本社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市、区镇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十条  本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成员集体所有。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员,设置份额 951份,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  本社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记载社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

坚持以农村“股权固化”改革成果为基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的设置与管理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机制,一般不随户内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对于通过合法继承、流转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的非本社人员,仅享受收益分配权。因户内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本社按章程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可以在本社员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社赎回。

转让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给本社其他员的,受让方所持份额(股份)占本社全部份额(股份)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  ;由本社赎回的,应由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社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可参加集体收益分配,但不享有选举、被选举以及参与经营决策等民主权利。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  本社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余积累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第四十  本社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

第四十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征收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村级留利优先用于弥补当年度亏损后,确实需要且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也可用于分红。

第四十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本社上年度亏损

(二)提取20%公积金、20%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等;

(三)提取10%的公益事业建设基金,用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可提取公益事业建设基金的10%-30%用于社区发展基金;

(四)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本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注销前,必须对本社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十条  本章程经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于2021524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员提议;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

五十二  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  本章程后附员名册,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十四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昆山 玉山镇南渔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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