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提高精神病患者生活质量,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残联等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残发【2014】39号)和昆山市《关于精准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实施意见》(昆办发【2017】28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具有昆山市户籍。
(二)持证精神残疾人或经卫生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为精神疾病患者。
(三)低保、低保边缘或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认定的其他贫困精神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1000元/人/年,救助年度内按照实际服药金额进行补助。
三、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或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证或诊断证明、相关贫困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交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复审。复审通过后,每年7月底前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将下一年度贫困精神病人服药救助名单报市残联。
(二)市残联每年对审核通过后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发放“昆山市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卡(精神类)”。救助卡使用期限为当年8月1日至下一年7月31日,余额不作累计。
(三)贫困精神病患者服用的精神类药品,由我市指定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在规定药品目录内采购并配发。
(四)救助对象凭“昆山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卡(精神类)”和身份证到指定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救治。为方便就医,也可由监护人持本人、患者身份证和“昆山市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卡(精神类)”为患者配药。
(五)市残联根据实际服药费用,定期与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结算。
四、项目管理
免费服药救助由贫困精神病患者户籍所在的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管辖。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做好低保、低保边缘外贫困精神残疾人认定工作,要充分保障贫困精神病患者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益,消除社会偏见,同时要促使患者家庭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及时让病情稳定的康复期患者回到家庭,回归社会。市残联协调各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工作,定期对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服药救助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将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