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低保等民政救助对象
家庭收入抵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民政办、城市管理办事处社会事业科:
现将《昆山市低保等民政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抵扣的实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12日
昆山市低保等民政救助对象
家庭收入抵扣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社会救助托底保障工作,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合理构建全市低保等民政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抵扣内容,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现就实施低保等民政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抵扣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第一条 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及已有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具体参照《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昆民〔2013〕218号),细则调整后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二条 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提供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允许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标准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条 对具备劳动能力且信息核对平台无法获取收入信息的非在职人员(男55周岁(含)、女45周岁(含)以上),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允许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标准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
第四条 对60周岁(含)以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经评估确认为介助或介护的人员,选择机构寄养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允许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必要的照护成本,标准参照介助、介护标准,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若此类对象经申请审核确认为本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其本人的实际收入须上缴供养服务机构。
第五条 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允许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必要的教育成本,标准为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允许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个人自缴部分,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有社会保险补贴的,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残疾人在“残疾人之家”从事辅助性就业的劳动报酬允许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 因参加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允许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允许不计入家庭收入,标准按年度调整。
第十条 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允许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允许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硕士研究生(含)以下,因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允许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成员中允许有一名劳动年龄段人员不计收入(同时符合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每户家庭仅允许有一名劳动年龄段人员不计收入):
(一)家庭成员中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需家庭成员照顾护理且无人照顾护理的人员;
(二)家庭成员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本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病种类型的人员,且患病一年内需家庭成员照顾护理的人员;患病一年后仍需家庭成员照顾护理且无人照顾护理,按照附件进行评估之后,达到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三)家庭成员中,经评估有达到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家庭成员照顾护理且无人照顾护理的其它特殊困难对象;
(四)家庭成员中有3周岁(含)以下,需家庭成员照顾且无人照顾的婴幼儿;
(五)家庭成员中有因病治疗休学在家需家庭成员照顾的学龄段(4-18周岁)学生;
本市人民政府允许不计收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中劳动年龄段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计算收入:
(一)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入户调查确有收入的;
(二)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符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康复治疗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因病治疗休学在家的学龄段(4-18周岁)学生,经康复治疗后复学的;
(五)本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收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因病因残等特殊困难对象家庭收入核算的实施意见》(昆民〔2017〕85号)同时作废。
昆山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