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集中宣传月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办、局,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特将5月定为集中宣传月,现将集中宣传月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浦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集中宣传月行动方案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落实《条例》宣传工作,促进垃圾分类相关知识普及,助力我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确保全镇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任务高质量完成,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计划于5月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发动全镇各单位、企业及广大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条例》内容,为我镇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营造铺天盖地、家喻户晓的舆论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条例》宣传教育培训
1. 全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不少于1次《条例》宣传学习活动。(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2. 各村、社区针对辖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等,开展《条例》宣传培训,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各村、社区)
3. 各相关单位、各片区针对辖区大中型企业、九小行业开展《条例》宣传培训不少于3次。(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浦分局、经济促进局、各城市管理片区)
(二)加强《条例》公益广告宣传
4. 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广告位,开展垃圾分类及《条例》宣传,各相关单位在辖区人流集中区、户外广场等设置大型公益宣传广告不少于3处。(责任单位:宣传科、垃分办、各社区)
5. 全镇各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条例》宣传公益广告,不少于公益广告总数的20%。(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局)
(三)丰富《条例》宣传引导途径
6. 利用短信平台,向辖区居民发送《条例》宣传短信不少于4次。(责任单位:宣传科、垃分办)
7. 在全镇中小学生中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并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家庭学习《条例》相关内容。(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发展和管理局)
(四)组织《条例》宣传相关活动
8. 根据工作安排,宣传科牵头开展《条例》宣传启动活动。(责任单位:宣传科、垃分办、各相关部门)
9. 机关单位集中办公区、政务服务大厅开展垃圾分类及《条例》知识宣传展板巡展。(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宣传内容,各单位在开展宣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条例》内容及昆山市垃圾分类有关标准进行宣传,确保宣传内容准确,具体动画宣传视频及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可咨询镇垃分办。
(二)确保责任落实,垃圾分类宣传及相关公益广告设置情况已列入区镇高质量发展考核文明城市创建指标中;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宣传力量到位、工作落实具体,保障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工作情况报送,请各单位、各相关部门分别于5月9日、19日、29日前将集中宣传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张浦镇生活垃圾分类办公室。
联系人:王磊,电话:57441091,邮箱:547852738@qq.com
垃圾分类宣传短信(参考)
自2020年6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昆山市全域实行四分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生活垃圾需分类投放,对不分类投放且拒不改正的,单位最高处以罚款5万元,个人最高处以罚款200元。
自2020年6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需按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环境整洁;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进行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2020年6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车站、文体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需按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环境整洁;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进行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2020年6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需按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环境整洁;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进行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