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19〕63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昆山市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和种养业
贷款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昆山市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和种养业贷款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昆山市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
和种养业贷款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
为鼓励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在城乡居民自主创业中的作用,有效促进城乡居民持续增收,现就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昆山市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和种养业贷款的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
(一)贷款条件和要求
1. 借款人户籍。凡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到身份证住址所在区镇申报。
2. 借款人营业资质。2010年1月1日之后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工商企业;当年度登记的执照必须有半年以上实际经营时间;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借款人年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4. 反担保人条件。借款人必须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反担保人,即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区镇直属单位正副职干部、村正副职干部、街道、社区正副职干部、经济效益较好企业的工作人员。
5. 反担保次数和数额。反担保人全年担保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每个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额20万元。借款人在无法提供反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以向担保公司提供申请人或其亲属的房屋(两证齐全)不动产等,经担保公司认可,可作为抵押物。
6. 贷款计息。银行和借款人签约并办好担保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当年化利率低于5%,年底视实际情况市财政对承办银行按利差给予一定比例的工作奖励。当年化利率达到或高于5%时,不再奖励。
7. 担保费承担。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0.5%的担保服务费,年底经市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复核后,再由市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的补贴。
(二)贷款类型
1. “初创型” 贷款
(1)“初创型” 贷款对象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政策法规、昆山产业发展方向和有关规定要求;诚实经营讲信誉;经营运作正常。
(2)贷款额度和期限。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5—15万元,最高20万元。生产型企业贷款额度10—25万元,最高30万元。按期或提前还款、社会信用好的,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可予以续贷。贷款期限均为一年。
(3)利息补贴。每年12月底由各区镇富民强村办汇总有关贷款信息,报市富民强村办审核后,按借款户实际付息额给予全额补贴,补助资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逾期还款的不予续贷,并取消利息补贴。
(4)担保费补贴。对符合人社部门有关规定的5种对象的首次 “初创型” 借款者:①毕业后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③持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登记失业人员;⑤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上述对象按时还本付息的,可享受一次性(一年)担保公司所收取0.5%担保服务费的补贴。此项补贴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
2. “过渡型” 贷款
(1)“过渡型” 贷款对象是指符合 “初创型” 规定贷款条件,已享受满贷款次数,但又不符合 “成长型” 贷款条件的经济实体。贷款额度和期限与 “初创型” 贷款同样操作。
(2)利息补贴。每年12月底由各区镇富民强村办汇总有关贷款信息,报市富民强村办审核后,按借款户实际付息额给予50%的利息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逾期还款的不予续贷,并取消利息补贴。
3. “成长型” 贷款
(1)“成长型” 贷款对象必须是从 “初创型” 或 “过渡型” 转化而来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且经营正常、信用良好。
(2)贷款额度和期限。对 “成长型” 企业贷款额度30—50万元,最高6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3)利息补贴。每年12月底由各区镇富民强村办汇总有关贷款信息,报市富民强村办审核后,按借款户实际付息额给予60%的利息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逾期还款的不予续贷,并取消利息补贴。
4. “发展型” 贷款
(1)“发展型” 贷款对象必须要符合 “成长型” 贷款条件,已享受满贷款次数,但又需要融资的经济实体。贷款额度和期限与 “成长型” 贷款同样操作。
(2)利息补贴。每年12月底由各区镇富民强村办汇总有关贷款信息,报市富民强村办审核后,按借款户实际付息额给予30%的利息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逾期还款的不予续贷,并取消利息补贴。
(三)贷款次数
“初创型” 和 “成长型” 最多可各贷3次,退役军人、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女性创业者等可各增加一次;“过渡型” 和 “发展型”最多可各贷3次。
(四)贷款流程
借款人要确定落实反担保人或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凭身份证到区镇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领取贷款申报表,如实填报后,由行政村或街道(社区)签署意见交区镇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对首次借款户进行实地踏看调查复审,并报市富民强村办审核后返回区镇。在区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富民强村办、担保公司、承办银行约定集中办理时间和地点,统一办理担保和贷款手续。
二、种养业贷款的发放
1. 贷款对象。必须是本市户籍的规模经营种养业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新型合作农场,且是信用良好、无拖欠承包上交款的经营者。
2. 贷款流程。规模经营种养业户凭本地户籍证明和区镇经服中心鉴证的承包合同,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交贷款申请表;农业专业合作社,凭工商登记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向注册所在地提交贷款申请表;农村新型合作农场,凭农地股份合作社登记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向所在地提交贷款申请表。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统一报区镇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
3. 贷款额度。按实际种养面积的生产成本测算:种植粮油作物每亩800元、果蔬作物每亩3000元、水产养殖每亩3000元。规模经营种养户最高贷款为20万元,农业专业合作社最高贷款为30万元,新型合作农场按上述种养标准计算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均为一年。
4. 贷款审核。为了便于管理和结算,各区镇种养业贷款的放贷银行与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款银行要求一致,实行归口放贷。区镇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根据借款人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会同所在地行政村(或社区)、承办银行三方联合会商审核。
5. 贷款担保。为了方便群众,减少农民的贷款成本,种养业贷款实行村农地股份合作社担保,并由负责人签字。
6. 贷款发放。经行政村(或社区)、承办银行、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三方会商审核后,由各区镇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填报种养业贷款汇总表,报区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银行发放到借款人。各区镇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应将种养业贷款汇总表上报市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7. 贷款计息。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当年化利率低于5%,年底视实际情况市财政对承办银行按利差给予一定比例的工作奖励。当年化利率达到或高于5%时,不再奖励。
8. 利息补贴。市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对各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申报的业务材料进行复审后,按借款户实际付息金额给予全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逾期还款的取消利息补贴,并不予再贷。
三、其他事项
1. 市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富民强村专项资金中支付。
2.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文件内容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3. 本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富民强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