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浦镇党政办公室文件
张党政办发〔202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集体用工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社区集体用工规范管理,全面落实昆山市委第一巡察组整改意见,提高人员使用效率,控制行政成本,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规范对象
各村社区集体用工,是指为满足工作需要,使用由组织部门统一招聘录用的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二、用工形式
1、全日制用工:用工周期一般为一年,聘期满后仍需再聘的,必须按照程序重新办理签批手续,需要购买相关保险。用工年龄为: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老协会会长及老年活动点管理员适当放宽年龄,按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执行)。按照工种计酬。
2、零星短期用工:主要完成阶段性、临时性的短期工作任务,按日(月)计酬或按量(次)计酬。
三、用工程序
用工必须按照“因事设岗、按岗选人、以岗定薪”和“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后聘用。
1、全日制用工:由村社区党组织班子集体研究提议,提交村社区两委集体商议,经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代表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村报财政局农经部门,纯社区报社会事业局)提出意见(说明使用的理由、岗位、期限、薪酬标准等内容)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使用,每年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一次性备案。老协会会长按照相关章程选举产生,业务主管部门为镇老龄委。
2、零星短期用工:根据实际需要,由村社区党组织班子集体研究提议,提交村两委集体商议决定后按财务规定审批报支。
四、用工类型薪酬标准
1、农房协管员
按每300农户可设1名农房协管员,原则上在现存量协管员基础上不再新增,主要负责协助农房翻建、违章搭建控制和整治以及各类专项性、突发性工作任务,实行全年总薪酬制(包含保险等各类人员支出,下同),将总薪酬的20%列出,由各村社区考核。
对现存聘用的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原薪酬执行,可逐步增长。新聘用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总薪酬,但对存量和新增的这两类人员薪酬最高均不得超过50000元/年,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总薪酬,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年。
2、人居环境协管员
人居环境协管员主要负责协助管理田容田貌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水环境管护、公厕管护、绿化养护、违建整治、村容村貌整治以及各类专项性、突发性工作任务,实行全年总薪酬制(包含保险等各类人员支出,下同),将总薪酬的20%列出,由各村社区考核。
对现存聘用的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原薪酬执行,可逐步增长。新聘用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总薪酬,但对存量和新增的这两类人员薪酬最高均不得超过50000元/年,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总薪酬,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年。
3、办公场所(社区活动中心)保洁
办公场所(社区活动中心)鼓励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保洁,确实需要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签订后勤服务承包协议,人员原则使用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总标的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年,若兼带食堂烧饭的可适当提高标准,总额最高不超过28000元/年。
4、老协会
老协会会长根据工作量确定总薪酬,总薪酬按不超过18000元/年计酬。涉及行政村合并的,由于区域范围大、管辖不集中有分散管理而设村老年活动点,可设1名管理员,活动点服务人数长期保持在50人以下的,管理员按不超过8000元/年确定总薪酬,活动点长期保持在50人以上的,管理员按不超过12000元/年确定总薪酬。老协会烧水等勤务由管理员兼管,不再另外安排。
5、其他人员
①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300-500元/月标准执行(其中100元/月作为考核),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不再另行支付报酬,具体由镇纪委考核发放;
②其他零星用工的,本着节约节俭原则从严控制。
上述人员在大类别间兼职的,从高计酬,不重复计酬,也不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
五、用工人员要求
1、基本要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服从管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规违法行为和其他政治问题。
2、考核管理。各村社区聘用全日制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协议,明确聘用期限、工作职责、薪酬标准等事项,或服务协议明确工作标准、报酬事项等,同时,必须要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与工作岗位挂钩,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村社区相关业务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考核计发薪酬。
3、解聘情形。用工协议中必须明确解聘的情形:一是聘用人员实行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二是聘用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三是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即可解除聘用;四是聘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等。
4、明确纪律。
(1)各村社区未经相关程序,不得自行用工和借调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用工必须基于现有人员短缺矛盾突出或岗位特殊需要的实际,从严从紧把握。不得将集体用工人员安排在保密岗位或充当村社区干部履职。
(2)对合同(或协议)到期、临时性工作已完成以及超过本文件规定年龄等情况的用工要及时进行清理和规范,自本通知发出一个月内自行完成清理规范。
(3)本通知中薪酬最高限额标准自2020年1月起执行,对于之前存量的自聘人员,2019年度薪酬按不高于2018年度薪酬计发。同时,今后对之前已聘人员薪酬远低于本通知最高限额标准的,要本着尊重客观实际和逐步递增的原则,不得以最高限额一次性进行大幅度加酬申报审批。2020年新申请用工的,除需经本通知相关程序外,对于薪酬标准确定要结合岗位实际,综合平衡考虑原有存量人员岗位薪酬历史水平作申报审批。
(4)镇财政部门将对用工经费渠道、经济科目列支等情况进行清查和规范,严禁挤占办公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用于聘用人员经费支出。
(5)对违反本通知擅自聘用人员或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负责人追究责任。
以上规定由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张浦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