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昆 山 市 财 政 局
昆农办发〔2013〕44号
昆财农字〔2013〕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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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苏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农办发[2013]47号、苏财基层字[2013]28号《苏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我们坚持民主议事,精心组织实施项目,有力促进了一批农民群众直接受益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得到了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政策惠民效应十分显著。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我们转发《苏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苏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昆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昆 山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
苏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奖补工作水平,保障惠民政策取得实效,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综改办、农委、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苏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是指按照中央和省“一事一议”有关规定,由村级组织经民主管理程序议定后申报、经批准纳入财政奖补范围的村(含涉农社区)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基本奖补资金,不包括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奖补工作经费。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奖补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推荐项目、组织项目工作统计、指导协调奖补项目的组织、推进、监督、检查和规范档案管理、资产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排预算资金、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整合统筹与列支奖补项目的建设资金、核查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六条 坚持尊重民意。奖补工作,以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为前提,全过程征询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公开、阳光操作,注重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赢得群众的普遍满意。
第七条 坚持量力而行。奖补项目的组织实施,须充分考虑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财政的承受能力,实行以奖代补,有序稳步推进。
第八条 坚持科学规划。结合城乡一体化三大规划修编,合理编制奖补项目规划,以市(区)为单位建立奖补项目库,提高奖补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 坚持重点扶持。奖补项目与奖补资金,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村、规划保留村和农民集中居住的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整村推进方式建设奖补项目“示范村”,新增奖补资金一般可重点投向“示范村”。
第十条 奖补工作,以解决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奖补项目以村内道路作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1. 基础设施建设:村内道路建设,村内户外生活污水管网铺设、村内路灯安装;
2. 公益服务设施:农民免费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活动场所修建,室外文体设施添置、环卫设施建设、农民免费信报箱添置;
3. 环境综合整治:村庄周边环境整治(不含农民宅基地环境整治)、农民宅前屋后沟渠、河浜、村道的平整治理,村庄绿化(不含绿化养护)。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得作为奖补项目范围:
1. 未经民主议事程序或民主管理程序不规范议定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2. 生产经营性项目,以及为生产经营性项目服务或配套的项目;
3. 跨村域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4. 政府投入的农村大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5. 组织实地察看、GPS定点定位时,已经竣工或刚竣工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6. 上年度奖补项目中出现村级组织违规举债兴办、未经批准随意调整或改变内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工程质量较差、群众意见反映强烈的镇(街道、区),其当年所申报的任何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奖补项目实行公开申报。苏州市对所辖区、县级市对所辖镇(街道、区)一般不得确定具体的奖补资金分配额度,实行敞开申报,竞争立项,择优选取项目。
第十三条 奖补项目申报,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1. 征询民意。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广泛征询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 民主商议。提请村级组织民主议事小组成员集体商议。
3. 民主决策。报经依法召开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或村级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张榜公示。
4. 组织申报。按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明确的公益事业建设内容,如实完整填写奖补项目申报表,并将申报表于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一周。群众无明显反对意见的,报送镇级农经部门搜集汇总。
镇级农经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择1~2个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个项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向上申报。
第十四条 市(区)农经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奖补项目库,以反映逐年累计申报项目的批准确定、组织实施、落实奖补资金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库内容分别在市(区)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须符合如下要求:
1. 镇(街道、区)向上申报的所有一事一议奖补项目,都必须统一纳入奖补项目库;
2. 全市统一项目库格式,内容包括:项目所在村(社区)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及施工量、项目投资预算总量、拟奖资金数额、实际奖补资金数额、拟竣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等等;
3. 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库更新工作;
4. 项目库更新时,发现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的项目,须退回补正后方可列入下年度项目库更新内容;
5. 拟实施奖补的项目,必须从上年年底前更新的项目库中选取,已经获得奖补的项目,不得重复奖补;
6. 时间紧迫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先向上申请实地察看、GPS定点定位,再组织申报、列入项目库。
第十七条 所有拟列入奖补的项目,选定前必须经现场察看核实、组织GPS定点定位。各市奖补项目的现场核实和GPS定点定位工作,由各市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区奖补项目的现场核实和GPS定点定位工作,由苏州市委农办会同苏州市财政局、各区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各市奖补项目的确定和奖补资金的分配,由各市政府发文批准,也可由各市农办、财政局联合发文批准,并报省综改办、农委、财政厅和苏州市综改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各区奖补项目的确定和奖补资金的分配,由各区初步拟定方案后,上报苏州市综改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核定后联合发文批准,并报省综改办、农委、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奖补项目的实施,应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和项目监理等制度,并及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施工质量、资金拨付等相关情况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内发布公告,接受群众的经常化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涉及工程建设的奖补项目,可与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等项目统筹整合,形成合力,但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整合项目中具体明确奖补项目的标段内容、投资规模、质量要求、资金结算方法、监测验收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奖补项目,一般不得由村级组织直接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中标单位直接施工,不得以委托施工名义多层转包。以劳务投入为主的项目,应优先交所在地劳务合作社承揽,确需临时或零散用工的,必须详细结算劳务报酬到每个出工人员,并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每个奖补项目,须独立设立标识牌。标识牌设立做到制作简朴、位置合理、安装牢固、美观大方。
第二十四条 奖补资金,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为主,地方财政适当配套。市、市(区)财政应配备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必须分解到每一个具体奖补项目。
第二十六条 奖补项目(除示范项目外)原则上苏州市级以上的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总额的30%。村级稳定性收入上年度低于200万元的村,可视具体情况提高财政奖补比例。
基层财政设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户”,用于核算与奖补项目相关的资金收、支情况。省奖补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要及时全额在“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贴”科目中列支。奖补专户,仅限于办理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的结算、为奖补项目统筹的其他建设资金、向奖补项目的施工单位或材料商品供应商拨付资金、与村级组织结算除奖补资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结余,除此之外,不得将资金调拨到其他账户。
第二十七条 奖补资金以外的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项目专账管理,也可以统一交基层财政,实行按项目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营。
第二十八条 奖补资金拨付,实行镇级财政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市(区)级财政报账制。每笔与奖补项目有关的资金拨付时,到财政部门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村级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议签字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定、核拨。
第二十九条 奖补专户的资金实行转账结算制度,严禁现金结算。除必需支付临时或分散用工的劳务报酬外,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资金。
第三十条 为加快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进度,奖补项目开工后,可预拨奖补资金的60%,剩余资金在验收通过后,根据相关财务决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完成报账手续,一次拨付。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追回已拨奖补资金。
第三十一条 奖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资金原统筹到财政专户核算的,基层财政要迅速向村级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未统筹到财政专户核算的,基层财政须将拨付奖补资金时所取得的报账原始凭证复印一份,并注明原件保存处,及时将复印件转交村级组织纳入账内核算资产。
第三十二条 建立奖补工作行政监督、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三条 奖补项目施工过程中,除聘请专业技术监理外,应邀请公道、正派的党员群众实施现场监督,动态跟踪施工质量。
第三十四条 竣工的奖补项目,要及时组织自下而上的验收工作,先完工先申请验收,先结算奖补资金。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个人签名,有不同看法的须在验收表上载明意见,以切实保障惠民实事办实办优。
1. 奖补项目完工后,村级组织要组织本村党员、村民代表及村民主监督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先行自查验收,完善资料,并向上逐级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 各市奖补项目的终结验收,由各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实施。各区奖补项目的终结验收,由苏州市委农办会同苏州市财政局和各区农经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3. 市(区)须按照省定标准,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检查与考评,向上推选先进典型,争取上级财政追加奖补。苏州市级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市奖补工作的抽查活动,抽查面不少于当年奖补项目总个数的20%,抽查的项目可以是上年项目,也可以是当年项目。
第三十五条 市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须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审计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镇(街道、区)财政委托审计机构进行。
第三十六条 苏州市级对各市(区)年度工作组织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区)、镇(街道、区)两级财政须加强对奖补项目的绩效评价考核,把奖补项目的民主化程序、规范化操作、惠及百姓的面和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重要考评内容,将绩效目标的实现和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财政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九条 镇级财政和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投标、有序开展专项审计、促进强化民主监督。奖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规定严肃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综改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苏州市综改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