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一、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对象需上交相关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2、独生子女证;
3、残疾人证;
4、收养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户籍显示养子女关系任一材料)
5、子女死亡证明;
6、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7、本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复印件上本人签字;
8、特扶申报表(一式二份)
注: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出具的相关证明必须电脑打印后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