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附件:
小餐饮安全整治附加标准
根据小餐饮场所安全隐患特点,根据省住建厅等五部门2017年联合公告《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特制定全市小餐饮场安全整治标准,小餐饮场所除遵守全市“9+1”安全整治通用标准外,还必须执行以下附加标准:
1、严禁在住宅楼、违法建设以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中设置餐饮场所。
2、与本市取得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严禁使用气化器及未经安全认证的生物燃油。严禁在高层、小高层楼内使用燃气钢瓶。
3、未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的,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
4、单独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的,气瓶间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6瓶15千克气瓶);设置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5在厨房间存放液化气钢瓶的,应放在远离灶台处,不得超过25千克;严禁在用餐场所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使用工业气瓶。软管每年最少更换一次并加强日常检查。
6、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厨房的油烟管道、灶台、灶具必须每月清洗,管道应经常检查、保养,并建立检查记录台账。厨房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配备灭火毯。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7、必须使用带有二维码的气瓶,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燃气主管道应当使用不锈钢波纹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