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
奖励对象:
1.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2.1996年1月1日前,在本市企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且在2009年由农保转为社保的对象,继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不再重复奖励。
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奖励对象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