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积极防范出租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104号市长令)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公办发〔2017〕224号)、《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内重点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试行)》(昆政办发〔2017〕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出租房屋突出问题处置工作流程:
一、业主自治处置流程:
(一)规范公约。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修改完善《业主公约》,增加制约或限制出租房屋突出问题条款,并将日常监督管理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行使。
(二)加强巡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巡查制度,每日派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问题记录,发现区域内有出租房屋突出问题情况的,应当采取劝阻、制止措施,督促有关当事人自行整改。
(三)自治处置。有关当事人愿意整改的,应当自行消除违法结果或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消除违法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快(结合实际,控制2日内)安排人员消除违法结果。有关当事人不愿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业主公约》约定,直接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并安排人员消除违法结果。
(四)信息上报。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区域内有出租房屋突出问题,因有关当事人态度激烈不能采取自治处置措施的,应立即向属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报告。
二、政府行政处置流程:
(一)排查摸底。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或者通过组织拉网式排查发现辖区出租房屋突出问题的,组织属地派出所或村(社区)等工作力量上门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昆山市出租房屋突出问题治理信息表》,全面摸清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信息录入。各属地派出所应在完成信息采集后2日内将有关出租房屋信息录入“江苏省居住证管理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
(三)任务交办。市公安局根据各类问题隐患情形,结合部门职能,应在当日通过系统将有关违法信息推送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属地综治部门。
(四)联合执法。属地综治部门接到推送信息,应在3日内组织公安、住建、城管及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属地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上门开展联合执法:
1.抵达现场后,行政执法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开展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责令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觉消除违法结果;
2.有关当事人愿意整改的,应立即签订书面协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代为消除违法结果,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尽快(结合实际,不得超2日)安排人员消除违法结果。有关当事人不愿整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固化证据材料,着手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后,有关当事人愿意整改的,已自觉消除或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消除违法结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有关当事人仍然不整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期满后2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有关当事人愿意整改的,应自觉消除或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消除违法结果,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尽快(不得超2日)安排人员消除违法结果。有关当事人仍拒绝整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结果反馈。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处置完成后3日内将涉及本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置结果,通过系统或书面反馈市公安局及市、属地综治部门,由市公安局负责将结果录入系统。
(六)联合惩戒。市信用办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全市,由市各有关单位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市综治办牵头负责全市出租房屋突出问题处置工作,细化任务部署,强化工作协调,督促属地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从严从快处置。属地综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江苏省居住证管理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工作,果断处置妨害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尽力到无能为力”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及时反馈处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