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相关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条件:所在村失地在80%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男年满45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填写《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证件照一张。
二、个人参保
办件程序:申请人至人社局就促中心保障事务代理科申请个人参保(前进路第一人民医院东隔壁2楼57552483);凭代理科出具的《银行开卡通知单》至农行网点办理惠农卡;携带身份证、惠农卡至户口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签订代理协议书;④协理员作网上登记并上报汇总信息给巴城镇劳动保障窗口。
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办理(信息采集)
办理条件:养老保险交满15年。
办理材料:身份证、退伍证明、个人档案等。
四、失业登记
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
办理材料:身份证、户口簿、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昆山市劳动力失业登记表。
五、退休人员住院慰问
享受条件:城保退休人员——住院满7天包括7天以上,统筹自负满3000元,慰问金200元,一年可享受一次。农保退休人员——住院满7天包括7天以上,统筹自负满6000元,慰问金200元,一年可享受一次。
六、退休人员亡故慰问
享受条件:退休人员亡故,提供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可享受200元慰问金和一个花圈。
七、新生儿居民基本医疗参保所需材料户口簿、参保费。
3、丧葬费办理所需材料死亡证明、家属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咨询电话:57651367/57011218
计生相关
一、办理再生育一孩证:
申报条件: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的三种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夫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夫妇近期两寸彩色合影照片1张。
(二)证明材料
1.离婚证;
2.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书);
3.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报条件:
前提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二份);
2、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
3、《结婚证》、当事人《身份证》、《户口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孩子《户口薄》;
4、近期三人合影一寸照片一张;
5、一方为本市以外苏州大市以内的,除前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交镇级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一方为苏州大市以外的,除前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三、各类奖励扶助
(一)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申领条件:
1、凡户口在本市,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包括市区)居民(其子女是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的);
2、凡户口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已婚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村(包括市区)居民参照执行。
申报材料:
1、 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明
4、土地承包证或明细、享受农村土地补偿金证明
特别说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10天。申报表正反两面打印,申报表一定要当事人自己填写并签名,每年6月份受理一次。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80元的标准,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直到奖励对象亡故为止。户籍迁出昆山的及时退出。
(二)申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
申领条件: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后出生;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申报材料:
1、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三级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特别说明: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7天。申报表正反两面打印,申报表一定要当事人自己填写并签名,每个月都能受理。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户籍迁出昆山的及时退出。
(三)申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
申领条件:
1、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配偶或子女领取。)。
2、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申领材料:
1、昆山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
2.退休人员,凭本人和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终身无子女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无子女证明。
4.无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亡故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理,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子女《身份证》以及与亡故人员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特别说明: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奖励申领表一定要当事人自己填写并签名,注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奖励(包括领导干部企业退休后享受参编待遇)同样也不享受。同时要认真审核享受人员是否是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每年发放二次,奖励的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3600元。
(四)申领计划生育公益金
申领条件: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或未婚独生子女重病、伤残、死亡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经本市计划生育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病人。
申领材料:
1、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三级以上);
4、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或家庭特殊困难证明(镇、村(社区));
5、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出院小结)。
办理程序: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每年的7月份,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10天。
救助标准: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进行一次性救助(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
(五)申领0-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申领条件: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申领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奖励标准:
自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夫妻双方每年各领取30元
特别说明: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将来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四、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对特定的育龄对象采取建议、劝告、警示等非强制方式,征得其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行政指导工作形式主要有:
1、行政提醒
行政提醒的对象主要是再婚对象、未婚同居对象、重点对象等其它对象。
2、行政提示
行政提示对象主要是违法怀孕三个月内,包括再婚对象、未婚同居对象、重点对象等。
3、行政纠错
行政纠错的对象是违法怀孕7个月之内的对象,告知其采取措施终止违法行为。
4、行政警示
行政警示的对象主要是经行政纠错方式教育后仍坚持要违法生育的对象。
五、生育登记
申请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申请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
2、婚育情况承诺书
特别说明:婚育情况承诺书一定要当事人自己签名,不允许代签,另外要告知登记人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将依法追究登记人责任,并将失信行为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完成生育登记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六、四项手术报销
本镇范围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包括流动人口)。
申报材料:
1、医事证明
2、手术的相关发票(原件)(住院的要提供出院小结)
报销标准:根据昆人口计生规〔2010〕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报销
特别说明:发票一定要提供原件,另外要仔细核查发票上的明细与报销的手术是否符合,发票的总金额不能低于报销金额。
七、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1、凡出具独生子女证明,须由村(社区)计生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当面核实情况,需了解的情况主要有:父母的婚姻状况,有无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未依法收养的子女)。
2、核查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原件资料。如有必要可与民政或公安部门核查。
3、无法核实但仍有疑义的,由当事人写出承诺。
4、如果当事人是外地迁入的,须有原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迁出前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出具《婚育证明》
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人才市场户口除外),凭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卡和实地核实为依据办理。
2、一方为外地的,仅出具本市户籍一方的证明。
3、人才市场户口的,可凭单位证明、个人写出承诺办理,单位证明和个人承诺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