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继子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法官依法为老伯维权

【时间:2018/7/23 14:19:39】【作者:】

https://mp.weixin.qq.com/s/-od0tlftCcerwIN1Sf64yw

63岁的李老伯因常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独自生活的他没有经济来源,因此希望继子曹某能尽到赡养义务,但曹某对此置之不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老伯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维护他的权利。

案件回顾

1993年,曹某母亲带着年幼的曹某嫁给李老伯,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两人共同担负起抚养曹某的义务。多年后,李老伯与曹某母亲性格不合,不愿与曹某长期共同生活,于是独自回到江苏省高邮市生活。如今63岁的李老伯已身患糖尿病多年,需常年服药,他希望曹某能承担起赡养自己的义务,每月支付其1000元赡养费,支付医药费4300元。不过曹某认为李老伯每月有养老保险、农田补贴、农田出租、门市部修理收入等相关费用约1443元,且自己已经为李老伯购买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李老伯看病基本报销,李老伯每月支出医疗、水电、生活费等约为500元,且李老伯经营着一家综合修理部,并非丧失劳动能力。同时,曹某也表示自己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月收入不高,既要还房贷,还要赡养身体残疾的母亲及抚养两个孩子,但他同意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

昆山法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参照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的相关支出标准,考虑原告李老伯的年龄、身体状况、现有收入情况及被告曹某赡养抚养责任、负担能力,酌定曹某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此外,关于李老伯主张的医药费,其已提供医药费票据佐证,曹某虽已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但该支付金额仅补贴生活支出,未能涵盖李老伯的医疗费支出,故对李老伯主张的医药费4170.96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尊敬和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李某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能力较弱且因患病生活困难,其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版权所有 © 昆山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返回网上村委会导航页面
苏ICP备1706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