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 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4/17 14:48:51】【作者:】
关于贯彻落实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
20233 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
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
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苏州市户籍
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
办发〔201672 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积分落户政策。
三、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
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
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具
体落户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户籍制度
改革要求,结合昆山实际制定实施。
本规定自 2023 5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3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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