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民政局文件
昆民〔2020〕63号
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民政办、各城市管理办事处社会事业科:
为强化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提升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救助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苏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年审规程》、《昆山市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实施办法》精神,决定对2020年全市民政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救助资格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有关信息、基层落实救助政策、精准救助等进行复核检查(以下简称年审),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范围
年审范围:2020年10月份正在享受政府救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2020年8月1日至本次年审结束期间新申请的救助对象不在年审范围。
二、年审方式
年审方式分为两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由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化)、由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审批,市民政局备案。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提交以下材料:
1.《昆山市城乡低保年审审批表》(一式3份);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新增重病和重残的,按规范提交证明材料;
4.《保障金调整告知单》;
5.对家庭情况变化较大、群众有反映的或有信访记录的,通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进行审定,提交入户调查表和民主评议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有疑点的家庭需进行张榜公示。
以下家庭简化年审手续,一是单人户;二是多人户中所有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对象是指:6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身患重病重残的对象,重病是指: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等患者、艾滋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重残是指(一、二级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化)提交以下材料:
1.《昆山市城乡低保年审审批表(简化)》(一式2份);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新增重病和重残的,按规范提交证明材料;
4.《保障金调整告知单》;
5.对家庭情况变化较大、群众有反映的或有信访记录的,通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进行审定,提交入户调查表和民主评议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有疑点的家庭需进行张榜公示。
6.《低保家庭年审备案表》。(一式2份)
(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
提交以下材料:
1.《昆山市城乡低保边缘年审审批表》(一式3份);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新增重病和重残的,按规范提交证明材料;
4.《保障金调整告知单》;
5.对家庭情况变化较大、群众有反映的或有信访记录的,通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进行审定,提交入户调查表和民主评议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有疑点的家庭需进行张榜公示。
(三)特困供养人员。
提交以下材料:
1.《昆山市特困供养人员年审审批表》(一式3份);
2. 收入证明;
3.《保障金调整告知单》;
4. 对经济情况变化较大、群众有反映的或有信访记录的,通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进行审定,提交入户调查表和民主评议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有疑点的对象需进行张榜公示。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
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年审复核表》;
2.本人收入或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佐证资料;
3.本人社保缴纳记录;
4.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佐证资料;
5.《昆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调整告知书》;
6.对经济情况变化较大、群众有反映的或有信访记录的,通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进行审定,提交入户调查表和民主评议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有疑点的对象需进行张榜公示。
(五)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提交以下材料:
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复核表》;
2.困境儿童困境情形发生变化后的佐证材料;
3.《昆山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告知书》;
4.18周岁以上困境儿童在读证明或新学期入学缴费记录;
5.对经济情况变化较大、群众有反映的或有信访记录的,通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进行审定,提交入户调查表和民主评议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有疑点的对象需进行张榜公示。
三、时间安排
年审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救助对象年审材料准备时间。同时市民政局委托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同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抽样入户调查。11月16日至12月31日根据时间安排,市级年审小组至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现场集中年审。
四、年审重点内容
1.共同生活成员与保障对象是否一致和准确、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分户、并户、长期离开居住地等);
2.救助家庭成员工作和收入是否有变化,可索取新的收入证明材料;
3.门面房和住房是否出租,出租的,需要核实新的租赁合同;
4.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5.家庭财产(如车辆、住房等)及金融资产是否有变化;
6.当年种植、养殖等经营性纯收益情况;
7.查验原申报审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正材料;
8.查验信息系统登记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需要复查纠正;
9.结合年审,掌握困难家庭实际困难、家庭需求。
五、工作要求
1.认真执行年审实施办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坚决查处“关系保、人情保”、“错保”问题,推行“阳光低保”,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强化政府责任主体,做到评议有记录、审核审批有材料、审批公示有存档,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建立健全调查、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签字”的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厉杜绝工作人员协助上报虚假材料,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3.本次年审是一次集中复核工作,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集中复核工作的同时须加强救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市民政局办理保障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4.年审阶段,年审材料审批通过的,及时在系统内复查。还未复查审批的,仍按系统原资金发放,每月10日前资金发放到位。
5.年审前将《昆山市社会救助年审公告》贴于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栏。对象在市民政局审批前,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年审情况公示》,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主要为户主姓名、原救助金额、拟救助金额、亲属情况、年审情况等。
6.年审通过后须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向救助对象发放保障金调整告知单一份,另一份留档。对停止救助的应书面告知对象,并在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栏中公告。
7.所有年审材料、公告和公示打印件等材料,在年审审批后归入户档。
附件:2020年昆山市社会救助年审时间安排表
昆山市民政局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2020年昆山市社会救助年审时间安排表
区镇 | 日期 |
陆家 | 11月16(周一) |
柏庐 | 11月18日(周三) |
青阳 | 11月20日(周五) |
周市 | 11月23日(周一) |
开发区 | 11月25日(周三) |
震川 | 11月27日(周五) |
巴城 | 11月30日、12月1日(周一、周二) |
千灯 | 12月3日、4日(周四、周五) |
锦溪 | 12月7日、8日、9日(周一、周二、周三) |
花桥 | 12月11日(周五) |
张浦 | 12月14日、15日(周一、周二) |
淀山湖 | 12月17日(周四) |
亭林 | 12月21日、22日(周一、周二) |
周庄 | 12月24日(周四) |
玉山 | 12月28日、29日(周一、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