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调整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项目 | 增 加 标 准(注1) |
1 | 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38元 |
2 | 按缴费年限(注2)增加:缴费年限分段计算,15年及15年以下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缴费年限15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
3 | 按比例增加:按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2%增加 |
注1:增资金额最终结果见分进角。
注2:“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的折算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发:
年龄段 | 退休人员增发标准 (元/月) | 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增发标准(元/月) |
70—74周岁 | 25 | 15 |
75—79周岁 | 35 | 25 |
80周岁及以上 | 45 | 35 |
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7年7月1日起参照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不享受高龄倾斜。
三、操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从2017年8月份起,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2017年1-7月份的调整额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退休人员可于7月31日起通过银行领取。(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7年7月1日起补发)
符合本次调整条件,但于2017年1月至7月期间亡故退休人员的补发金额,可由原丧抚费领取人携带丧抚费领取资料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至社保服务大厅领取。
四、范例说明
举例1:退休人员甲,76周岁,缴费年限34年1个月,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2400元,此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400+38+(15×1.7+10×2.7+10×3.9)+(2400×2%)+35=2612.5,月增212.5元,合计补发1487.5元。
举例2:退休人员乙,2017年3月到达75周岁,缴费年限26年3月,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1900元,此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900+38+(15×1.7+10×2.7+2×3.9)+(1900×2%)+25=2061.3,月增161.3元,合计补发1129.1元。
举例3:退休人员丙,男,2017年5月达到60周岁办理退休,缴费年限为19年1月,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7月起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38+(15×1.7+5×2.7)+(1200×2%)=1301,月增101元,合计补发1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