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时间:2018/1/9 15:42:40】【作者:】

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调整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12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71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项目

      准(注1

1

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38

2

按缴费年限(注2)增加:缴费年限分段计算,15年及15年以下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缴费年限15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

按比例增加:按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2%增加

1:增资金额最终结果见分进角。

2:“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的折算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20161231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发:

年龄段

退休人员增发标准

(元/月)

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增发标准(元/月)

7074周岁

25

15

7579周岁

35

25

80周岁及以上

45

35

201711日至6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771日起参照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201612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在201711日至630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不享受高龄倾斜。

三、操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从201711日起调整养老金。从20178月份起,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20171-7月份的调整额将于731日前发放到位,退休人员可于731日起通过银行领取。(在201711日至6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771日起补发)

符合本次调整条件,但于20171月至7月期间亡故退休人员的补发金额,可由原丧抚费领取人携带丧抚费领取资料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至社保服务大厅领取。

四、范例说明

举例1:退休人员甲,76周岁,缴费年限341个月,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2400元,此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400+38+15×1.7+10×2.7+10×3.9+2400×2%+35=2612.5,月增212.5元,合计补发1487.5元。

举例2:退休人员乙,20173月到达75周岁,缴费年限263月,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1900元,此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900+38+(15×1.7+10×2.7+2×3.9)+(1900×2%)+25=2061.3,月增161.3元,合计补发1129.1元。

举例3:退休人员丙,男,20175月达到60周岁办理退休,缴费年限为191月,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7月起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38+(15×1.7+5×2.7)+(1200×2%)=1301,月增101元,合计补发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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