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沉最低层级 | 镇级认领情况 | 泾河村认领情况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所属部门 | 部门简称 | 业务类别 | 服务领域 | 规范服务事项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依据 | 县级 | 镇级 | 村级 | 认领(打√) | 不认领原因 | 认领(打√) | 不认领原因 |
1 | 行政许可 | 昆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卫健 | 生育服务指导 | 基本卫生计生 | 再生育许可 |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再生育审批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 | √ | √ | ||||
2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卫健 | 生育服务指导 | 基本卫生计生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80元的标准,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直到奖励对象亡故为止。户籍迁出昆山的及时退出。 | 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苏府办〔2004〕151号)1、凡户口在本市,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包括市区)居民(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子女是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的); 2、凡户口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已婚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村(包括市区)居民参照执行。 | √ | √ | √ | ||||
3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卫健 | 生育服务指导 | 基本卫生计生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可向属地卫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登记,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享受待遇。 | 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扶助对象的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后出生;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 √ | √ | √ | ||||
4 | 行政确认 | 昆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卫健 | 生育服务指导 | 基本卫生计生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本事户籍家庭出生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可提出申请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村、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生育情况调查核实后,将相关资料上报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最终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 √ | √ | √ | ||||
5 | 行政其他 | 昆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卫健 | 老年优待服务 | 基本社会服务 | 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 1.辖区内常住居民年满60~69周岁老年人申请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2.辖区内常住居民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江苏省高龄老年人优待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印发发放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民[2010]22号)、《关于印发昆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昆政办发[2008]14号) | √ | √ | √ | ||||
6 | 行政其他 | 昆山市民政局 | 民政 | 社会救助 | 基本社会服务 | (年度专项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 接受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委托承担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日常服务工作 |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法[2019]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1]23号) | √ | √ | √ | ||||
7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民政局 | 民政 | 社会救助 | 基本社会服务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接受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委托承担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日常服务工作 | 设定依据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 √ | √ | √ | ||||
8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民政局 | 民政 | 社会救助 | 基本社会服务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接受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委托承担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日常服务工作 | 设定依据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转发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昆民〔2017〕61号) | √ | √ | √ | ||||
9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民政局 | 民政 | 社会救助 | 基本社会服务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接受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委托承担辖区内临时救助的日常服务工作 | 设定依据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发〔2016〕59号) | √ | √ | √ | ||||
10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民政局 | 民政 | 养老服务 | 基本社会服务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 | 昆山市户籍老人80-89周岁尊老金每人每月50元,90-99周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 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 苏财社[2011]47号)。《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抄告单)》(昆政办抄[【2011】11号) | √ | √ | √ | ||||
11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认定和待遇审批 | 基本社会服务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享受待遇公示,发放相关待遇。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要求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第二条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规定,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 √ | √ | √ | ||||
12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认定和待遇审批 | 基本社会服务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享受待遇公示,发放相关待遇。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 | √ | √ | ||||
13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认定和待遇审批 | 基本社会服务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享受待遇公示,发放相关待遇。 |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 | √ | √ | ||||
14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认定和待遇审批 | 基本社会服务 | 遗属补助申请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享受待遇公示,发放相关待遇。 | 昆民(2017)169号关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转业志愿兵(士官)去世后对无固定收入配偶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 √ | √ | √ | ||||
15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认定和待遇审批 | 基本社会服务 | 部分烈士子女(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认定及生活补助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享受待遇公示,发放相关待遇。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第二条关于人员身份核查认定规定,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 √ | √ | √ | ||||
16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认定和待遇审批 | 基本社会服务 | 参试人员身份认定 | 申报流程: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个人申请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相关审批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报区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区镇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生活补助金。 | 《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苏民优〔2007〕27号)(不宜公开) | √ | √ | √ | ||||
17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认定和待遇审批 | 基本社会服务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享受待遇公示,发放相关待遇。 |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者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确定,实行自然增长。 | √ | √ | √ | ||||
18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认定和待遇审批 | 基本社会服务 | 部分“两参”退役人员专项慰问金申请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享受待遇公示,发放相关待遇。 | 苏州市民政局会议纪要(内部资料,不得公开) | √ | √ | √ | ||||
19 | 行政许可 | 昆山市公安局 | 公安 | 治安管理 | 公众服务 | 养犬登记证犬牌核发 | 对单位或个人符合规定的饲养犬只进行登记 |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苏人发〔2018〕47号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 √ | √ | 不涉及 | ||||
20 | 行政确认 | 昆山市公安局 | 公安 | 人口管理 | 公众服务 | 核发居住证 |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 √ | √ | √ | ||||
21 | 行政其他 | 昆山市司法局 | 司法 | 法律援助 | 公共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初审 | 对法律援助申请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 | √ | √ | ||||
22 | 行政给付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建 | 住房保障 | 住房保障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编制、政策修订、计划安排、统计调研、审批保障资格及考核、年度复检、培训、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等工作。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七条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十二条 《昆山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7〕3号 | √ | √ | √ | ||||
23 | 行政其他 |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 | 防灾减灾 | 公众服务 | 灾害救助 |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 《关于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9〕116号) | √ | √ | 不涉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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