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浦镇党政办公室文件
张党政办发〔2020〕39号
印发《关于有争议人员折算的操作细则》的
通 知
各办、局,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有争议人员折算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浦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关于有争议人员折算的操作细则
为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好被征地农民中有争议人员的转移折算,按照市“老政策、分段折、算总账、资金池”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有争议人员界定
按照昆政办发〔2004〕78号文件精神,有争议人员主要是指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时户籍在册及之后出生首次户口登记在农村,后因各类因素户口迁出原籍地,导致1998年7月31日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有争议人员类型
(1)购买城镇户口或征土工指标农转非人员;
(2)政策随迁人员,如专技干部家属、随军家属、购房随迁人员、知青配偶、下放户(其中知青、下放户子女户籍登记在农村的照顾享受一人)等;
(3)农迁农空挂户口袋户人员;
(4)大中专毕业生(1983年到1998年之间的);
(5)被顶替、服刑人员。
三、有争议人员转移折算的操作办法
政策延续:保持昆政办发〔2004〕78号文件的延续性、严肃性,有争议人员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按照《关于明确有争议人员安置补助费计入标准的通知》(昆政补办发〔2005〕3号)执行。
分段折算:以2020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根据昆政办发〔2005〕3号文件精神,计算有争议人员目前能享受的安置补助费金额,并计入安置补助费个人账户,经征求本人意见,同意折算的,给予提前折算;不同意折算的,不纳入此次折算,到退休时进行一次性清算。
测算总账:待此次折算的有争议人员到退休年龄时,根据个人社保缴费情况,计算应享受折算的安置补助费金额,再折算社保年限,合并退休时的实际缴费年限,再计算应享受的退休待遇,与退休时的实际待遇进行补差。应享受折算的安置补助费金额为:2020年6月30日前同组基础对象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基数乘以个人社保缴费年限除以15,再减去已折算的安置补助费。
资金保障:建立资金池,待有争议人员退休时,对此次不同意折算的进行一次性清算,对此次同意提前折算的进行按实补差。对2020年1月1日后发生新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昆征补办发〔2005〕3号文件计算,到退休时进行一次性清算,已退休的有争议人员,进行一次性清算。符合条件未享受土地补偿费的有争议人员,按照昆政办发〔2004〕78号、〔2015〕129号文件,经所在村组村民户主会议决定(2/3以上村民同意)予以补发。
部分有争议人员因政策照顾享受土地补偿、安置待遇,但不视作为其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房翻建、各类型宅基地安置、增宅等待遇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1、有争议人员转移折算的操作细则出台后,各村、社区要本着尊重事实,注重政策延续性、严肃性的原则,严格按照原有征地补偿安置操作办法执行。
2、村、社区要排摸出本区域有争议人员名单,并将同意折算的有争议人员名单,经村两委班子讨论确定签字并盖章后报镇工作专班审核,由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报市人社局。
3、村、社区要建立有争议人员信息库(个人台账),详细记录有争议人员的折算情况,主要包括折算年限、折算金额、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折算的衔接工作。
五、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遇上级相关文件抵触,则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