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登记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7/14 16:25:48】【作者:】



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成果,高质量开展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工作,构建相对贫困群体动态识别机制,在全市范围开展低收入家庭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登记制度,及时快速落实医疗、教育、就业、法律等相关救助援助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帮扶,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低收入家庭的定义

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1倍至2倍之间、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且面临各种临时困难,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收入的核算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是指家庭月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收入主要指工资性收入、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收入的计算,参照《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昆民〔2013218号)第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登记。

(一)金融资产:家庭金融资产累计在30万元以下(包括储蓄、理财、证券、保险);

(二)车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1辆(含)以下;

(三)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等);在申请登记前12个月内,申请人家庭未购买商品用房或新建住房(不包括拆迁安置)。

四、申请受理、审批确认

按照居民申请,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办事处受理、审批,市民政部门确认备案的程序实施。具体内容和流程参照《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昆民〔2013218号)相关条款。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和登记

(一)不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必须的材料和填写相关数据。

(二)没有签订授权委托书和承诺。

(三)正在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待遇人员和享受特残生活补贴的对象、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

六、日常管理

(一)主动报告制。登记的低收入家庭,自审批后,收入、财产明显出现变化并超过认定标准的,或家庭人员变化导致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认定标准,应主动报告,并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复查退出。管理业务部门如有需要,可随时复查。同一年度内,已登记为低收入家庭的,需申请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和特残生活补贴、困境儿童补助时,应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审批同意后,不再属低收入家庭。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应通过复查退出。

(二)实施承诺制。申请低收入家庭登记的被委托人,应代表家庭承诺填写的信息、提供的材料准确无误,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发现虚假、瞒报、伪造等行为的,将自动取消低收入家庭身份,同时,退回在此期间获取的各类救助帮扶资金和物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动态年审制。为及时发现登记在册低收入家庭变化情况,以市为单位,参照《昆山市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实施办法》(昆民〔201597号)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年审。原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及时复查更新,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登记。

(四)公开公示制。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申请后,经对申请人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调查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村(居)务公示栏中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况重新公示。

七、适用内容

低收入家庭登记库建立后,在救助帮扶、审批审核业务时,如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与登记时没有重大变化,在本人承诺的情况下,可直接使用登记库信息或简化相关业务审批决定。

(一)生活救助。凡是低收入家庭因重病重残申请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人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可简化受理内容。申请人填写救助业务申请审批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入户核验后,根据业务准入标准,作出审批决定。情况变化较大的,可根据业务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在原材料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户档。

(二)生活补贴。申请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对象,如果属于低收入家庭登记库中的人员,申请人申请的同时,承诺家庭成员、收入无变化,可直接审批。在原材料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户档。

(三)就业救助。落实就业帮扶政策,重点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就业。推动开发一批养老幼托、保洁保绿等弹性岗位。建立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储备岗位库。做好机关、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帮扶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作为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就读技工院校的低收入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对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家庭劳动力,按照一人一策,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对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优先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并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四)教育救助。低收入家庭登记库中处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高教育或中职教育阶段的学生,纳入学生资助。

(五)法律援助。低收入家庭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有其他法律需求的,提供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进行一对一精准帮扶。

(六)专项医疗救助。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可不再单独集中受理办理,直接引用低收入家庭登记库,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集中核对、核验后,确定名单。

(七)慈善爱心助学。申请慈善爱心助学的学生如果属于低收入家庭登记库中的对象,可直接确定,不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审核。

(八)春节慰问。凡是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为收入考量标准来确定的春节慰问对象,申请人申请春节困难家庭慰问时,承诺收入状况无变化,在其他条件(疾病、突发事件、支出等)符合的情况下,即可直接引用。

(九)保险补充。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通过民生保险进行理赔。鼓励村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村,通过社区股份合作社相应出台相应的医疗补贴办法。探索为低收入家庭购买精准医疗扶贫保险,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八、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要提高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建立低收入家庭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将低收入家庭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运作。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审核登记对象,认真做好动态管理,及时规建和规范档案。

(三)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就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让低收入家庭了解和享受各项帮扶政策。


版权所有 © 昆山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返回网上村委会导航页面
苏ICP备1706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