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收藏!政府采购知识解读来了!

【时间:2020/6/24 10:34:37】【作者:】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1、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围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都不属于政府采购采购人范围,不纳入政府采购监管。


2、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为财政性资金。这里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是视同财政性资金。


3、什么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什么是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我市集中采购目录于每年年初公布,2020年延用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内,单次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的货物,50万元以上的服务实行集中采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同样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4、政府采购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的一般流程为:

(一)采购人提出采购申报(即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填时间);
(二)预算资金确认(盖章、签字、填时间);
(三)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批采购方式(盖章、签字、填时间);
(四)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委托代理机构完成);
(五)项目开标;
(六)确认中标结果;
(七)签订合同并备案;
(八)采购人履约验收。


5、采购人主体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采购人主要在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五个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6、采购人是否需要派选代表参加评审?


答:需要,派选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工作是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是职责、是义务,不可逃避、不可推卸。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原则上最少为1人,最多不得高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采购人代表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7、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举措中,采购人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答:主要有:

(一)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鼓励采购人不收取或按较低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三)取消纸质材料递交。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四)取消原件核查。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其同时提供原件或规定原件备查;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有关政策规定,采用价格扣除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8、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招多家供应商?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级政府采购分项目分标段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再新增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且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项目,应当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分标段采购,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标段采购业务明确到1家供应商。


9、政府部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能否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进行政府采购?


答:《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规定: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人员招聘、劳务派遣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这类事项都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政府如果有临时性、阶段性任务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阶段性任务一旦结束,购买服务的合同履行完毕,人员就撤离回到原来的公司,政府购买的是服务而并非安排人员、设置岗位。


10、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的合同业绩,但是不得要求提供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


11、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条款可以变更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2、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追加内容吗?采购人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追加采购内容,但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再去“追加”采购,不是该条的适用情形;合同标的不同的“添购”也不适用该条。

(二)因追加采购导致的合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合同。

(三)追加采购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必须符合10%的要求。


13、采购人如何做到避免“化整为零”采购?


答: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合理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并明确岗位责任和权限,在政府采购的预算、实施、验收、监督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变化,增强执行能力,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杜绝“化整为零”现象的发生。

案例说明:市纪委在“清风行动”检查中发现某采购人在进行车辆停放施救服务采购时,将总预算超过50万的采购项目拆分为两个项目,使每个项目预算不超过50万的采购限额标准,再和属意的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该行为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究其原因则为内控管理不严,内部监督不力。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14、采购人如何做到在政府采购文件中不设置限制性条款?


答: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项目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设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

案例说明:某采购人采购塑胶化运动场地项目,将“塑胶面层产品需选用当年度中国田径协会审定公布的合格产品名录单位”设定为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受到其他相关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经调查论证认定,中国田径协会无权指定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采购人应当如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答: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组织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完善、细化编制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案例说明:某采购人采购智能化项目,经审计发现该项目送审量及型号与现场实际存在重大差异,以次充好、调换型号现象严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该采购人在项目安装过程中未对实物进行监督、验收时未进行清点,验收清单确认随意,未妥善承担履约验收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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