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5/21 12:35:35】【作者:】

     

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委,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党委: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

202033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切实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苏发〔20203号)要求,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

1.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探索出一条具有苏州特点、体现标杆水平、城乡融合发展的乡村振兴道路。

2.“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做好苏州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等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

3.各级党委必须严格遵循党的农村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把党管农村工作落到实处。

4.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健全基本组织,建强基本队伍,开展基本活动,落实基本制度,强化基本保障。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镇促村,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市(区)、镇(街道)共同管理。持续深化“海棠花红”先锋阵地建设,大力推广“行动支部”工作法,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健全乡村振兴工作责任制

5.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镇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市委对全市农村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研究全市农村工作,听取全市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文件,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各市(区)党委应当结合实际,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制定具体管用的措施,落实到镇(街道)、村(社区)。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镇(街道)、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负责落实好县级党委工作安排。

6.市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涉农市(区)党委也要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把重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考核监督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落细。

7.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落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保证人员配置,确保职能到位、正常运转。

8.建立市领导挂钩联系乡村振兴工作常态化机制,紧扣全市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排出年度项目清单,指导督促挂钩联系点(或项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和问题。

9.各级党委应当完善“三农”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类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拟由党委政府出台的农村工作重大政策举措,须经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三、争做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标杆样板

10.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任务,紧扣“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城乡融合程度高”要求,确保苏州分阶段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22年,苏州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都市农业发达、水乡特色鲜明、江南文化彰显、和谐治理有效、人民生活富裕”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到2030年,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高,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保持全省全国领先。

11.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领导。围绕“依托都市、服务都市、融入都市”的目标,加快打造都市生态农业。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高水平推进农田水利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集成应用推广。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乡村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培育壮大优势主导产业,持续推动农业生产优质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努力构建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以工业化理念推进农业园区运营机制改革。将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企业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力量,帮助农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实施农业创新项目,鼓励大型涉农企业向农业全产业链转型和上市。

12.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领导。持续提升乡村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着力打造美丽宜居、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现代乡村。以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为总抓手,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农民群众过上与时代同步的美好生活。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更实举措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发展,支持集体经济组织走“抱团发展”“异地发展”的路子,稳步提高集体收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深化“151”工作机制,实现由“管资产、管经营”向“管资本、管收益”转变。加快发展以农业和乡村资源开发利用为基础的乡村二三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着力提高乡村产业富民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贫困监测预警机制,健全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13.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推进农民现代化的领导。大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农民思想观念、素质能力、行为方式现代化。持续拓宽富民增收路径,巩固农民工资性收入渠道,扩大经营性收入来源,拓展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空间,进一步完善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为重点,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构建高素质职业农民队伍。健全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农村深入人心、落地生根。总结推广“文明积分”试点,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深入拓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农民群众文明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14.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强化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提升乡村网格化社会治理水平,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引导农民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充分发挥德治先导作用,努力探索建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为基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乡村现代道德体系和行为规范。

15.各级党委应当把城乡融合发展作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深化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联动改革,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制约,加快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引导产业在城乡合理布局、要素在城乡自由流动,城乡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用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级改革试点平台载体,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总结各地各类改革试验试点经验,搞好改革集成,扩大改革效应。

四、落实“四个优先”政策保障

16.各级党委应当在“三农”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加快建立“三农”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推进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把是否熟悉和善于抓“三农”工作作为考察市(区)、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三农”干部晋升渠道、基本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落实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第一书记选派制度。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推动各类人才双向流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开展农村创新创业、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让农民群众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和监督。

17.各级党委应当在土地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强化乡村规划对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导向作用,实施规划管理全覆盖。推动落实“多规合一”规划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我市农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根据乡村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需要,在规划布局、用地指标安排等方面统筹考虑、优先支持。持续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深化点状供地等灵活适度用地政策改革,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推进乡村建设联合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政策,逐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重。

18.各级党委应当在“三农”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面推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健全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做强做优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加快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长期信贷支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各类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险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和政策体系,畅通资本流动配置的渠道,鼓励工商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服务乡村振兴。

19.各级党委应当在农村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大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构建标准体系引导约束机制,全面推行清单制,确保城乡公共服务普惠共享。以实施教育资源配置优化行动为抓手,推动城乡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完善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20.各级党委应当注重推进“三农”领域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健全符合实际的地方性农业农村法规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保更加规范高效。

五、强化考核监督

21.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上级党委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22.市委、市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各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23.按照《江苏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苏办发〔20203号)要求,结合苏州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按年度加强实绩考核监督。研究制定苏州市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监测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发展状况评估引导。强化对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三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各类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的监督考核,实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通报制度。

24.市级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作为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财政资金分配、项目安排、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和约谈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绩效差、农民群众不满意问题突出等,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约谈并问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25.各级党委应当按规定对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市级对乡村振兴绩效显著的市(区),在财政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各市(区)党委应当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鼓励激励机制。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20203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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