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十个一律”的通告

【时间:2020/2/7 8:29:37】【作者:】

昆山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十个一律”的通告

昆山公安微警务 3天前


昆山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

二、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或阻挠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

三、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疫情重点地区来昆人员,拒绝接受或不服从强制隔离治疗和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

四、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一律行政拘留;

五、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车站、物业小区等区域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侮辱、威胁、伤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

六、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其他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或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

七、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公共场所和个人在政府发布停产停业、用工政策、关闭场所、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

八、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昆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一律行政处罚;

九、违反国家在防控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一律立案查处;

十、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公职人员的,一律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昆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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