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时间:2020/1/13 16:23:33】【作者:】

一、实施依据:

《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昆政发[2008]73号);《昆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昆民[2013]218号);《昆山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措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2014]24号)。                                     

二、认定资格: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总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2、凡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低保。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区镇民政办(城市管理办事处社会事业科)申请,申请书递交受委托的户籍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相关政策,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表格;

2、受理环节: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申请家庭明显不符政策规定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之前暂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受理手续;

3、调查、审核环节:区镇民政办(城市管理办事处社会事业科)对申请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对申请户入户走访调查,对申请户邻里进行询问调查,组织有居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将家庭成员名单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公示七日,区镇民政办(城市管理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4、审批环节:市民政局对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委托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异议的,市民政局在审批表上加盖审批章,确定保障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审批表;

3、昆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声明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6、婚姻状况证明;

7、疾病诊断书;

8、残疾证;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救助标准:

目前我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45元。低保实施差额救助,特殊对象享受分类救助。

1、符合重残和低保边缘病种的重病对象享受低保标准的120%全额救助;

2、一、二级肢体、精神、智力、视力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35%全额救助;

3、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35%差额救助;

4、三、四级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25%差额救助;

5、持有一般残疾证的残疾人员、单独生活居住、老年人、未成年人、原工商业主、爱国华侨居民、县以上道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少数民族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其本人按低保标准的120%实施差额救助;

6、转业军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50%实施差额救助。

六、计算方式:

1、一般低保对象家庭:低保金额按照被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计算公式:

家庭月低保金额=(本市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2、特定低保对象家庭:低保家庭中的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计算,不重复享受。

计算公式:

家庭月低保金额=(本市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低保金额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收到申请全部有效材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两次公示时间),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依据相关政策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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