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镇原规模经营户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 到期清退处置指导意见

【时间:2020/1/8 10:27:57】【作者:陆家镇夏桥村村民委员会】

陆家镇原规模经营户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

到期清退处置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五个振兴工作部署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工作,根据2018年以前原规模经营户租赁清退情况,结合实际,特制订陆家镇原规模经营户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到期清退处置指导意见。

一、组织实施

对规模经营户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到期进行清理,由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即发包方)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镇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二、处置原则

1.理清事实,依法处置。各实施主体应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梳理,通过与每户承包人进行约谈的方式保障承租人的陈述申辩权,在确认相关事实情况后,根据本处置指导意见处置。

2.公平公开,诚实守信。各实施主体在清退承包人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过程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既要保证合作社和股民利益不损失,也要确保各承包人基于承包经营的事实情况得到公平的补偿。

3.尊重历史,信赖保护。承包人对于持续种植的经营预期以及为此支付的土地护养成本、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的农业配套设施房的处理问题,应结合当时的政策环境、建筑物存续时间等因素依据本处置意见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处置流程

1.报审评估。各实施主体应将拟收回的地块,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踏勘,对承包地块、农业配套设施房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2.约谈宣导。各实施主体通过与法律顾问的共同梳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收集完善原始合同、承包费缴纳凭证、当前的经营情况等材料,同时做好处置方案的宣导工作,明确告知承包人不配合清退处置可能采取的后续处理方式。

3.签约腾退。实施主体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应于2019430前签订《承包人退场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拒绝协商的,实施主体应做好书面记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接管归档。签订《承包人退场协议》后,实施主体应督促承租人按约腾退移交,并规范后续管理程序,及时将历史合同、历史费用结算证明、评估报告、约谈记录及约谈过程中承包户提供材料、补偿协议书及腾退单(照片和水电销户证明)等资料,按照一户一档的方式归档,相关材料报送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四、补偿方式

1.农业配套设施房补偿。201711前已建成的无权证的农业配套设施房及其附着物(含固定装修)残值评估,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2.搬迁费用补助。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面积,每亩补助100元,不足一亩的部分按照一亩计算。按承包协议面积结算。

3.承包费结算。按实际结算承包费,原支付的承包保证金待完成结算后一并予以退还。

以上款项在完成结算和退场后2个月内予以支付,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拨付。

五、处置和动迁补偿

1.兑付相应补偿取得处置权后,由实施单位提供相应补偿依据(不再另行评估),镇动迁办作动迁补偿,然后进行资产移交。镇动迁办负责拆除,镇建管所负责复耕成连片田块。

2.评估、补偿等费用手续参照《陆家镇农村集体资产回收处置的指导意见》补偿至具体实施主体。

六、其他

1.承包人完成退场协议签约、腾退及获得补偿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由实施单位负责处理。

2.承包合同清退处置过程中如遇到个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3.镇纪检办对处置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依法依纪处理清退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4.凡之前涉及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到期清退处置工作与本处置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置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1.陆家镇农场辅助房收回处置申请表

2.腾退单

3.陆家镇农场及辅助房收回补偿方案

关于印发《陆家镇原规模经营户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到期清退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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