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项目 | 增 加 标 准(注1) |
1 | 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34元 |
2 | 按缴费年限(注2)增加:缴费年限分段计算,15年及15年以下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4.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
3 | 按比例增加:按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4%增加 |
注1:增资金额最终结果见分进角。
注2:“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的折算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注3: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包含生活补助金额。
(二)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发:
年龄段 | 退休人员增发标准 (元/月) | 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增发标准(元/月) |
70—74周岁 | 25 | 15 |
75—79周岁 | 35 | 25 |
80周岁及以上 | 45 | 35 |
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不享受高龄倾斜。
三、操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从2019年8月份起,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2019年1-7月份的调整额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退休人员可于7月31日起通过银行领取。(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9年7月1日起补发)
符合本次调整条件,但于2019年1月至7月期间亡故退休人员的补发金额,可由原丧抚费领取人携带丧抚费领取资料与领取人身份证、银行卡的原件、复印件至社保服务大厅领取。
四、范例说明
举例1:退休人员甲,男,76周岁,缴费年限34年1个月,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3500元,此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3500+34+(15×2+10×3+10×4.8)+(3500×1.4%)+35=3726,月增226元,合计补发1582元。
举例2:退休人员乙,女,2019年3月到达75周岁,缴费年限26年3月,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2900元,此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900+34+(15×2+10×3+2×4.8)+(2900×1.4%)+25=3069.2,月增169.2元,合计补发1184.4元。
举例3:退休人员丙,男,2019年5月达到60周岁办理退休,缴费年限为19年1月,不符合生活补助享受条件,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900元,7月起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900+34+(15×2+5×3)+(900×1.4%)=991.6,月增91.6元,合计补发91.6元。
举例4:退休人员丁,男,2018年12月到达60周岁办理退休,工龄为15年,核定养老待遇为650元。由于丁符合生活补助享受条件,且为非被征地人员,每月可享受160元的生活补助(810元-650元),每月领取养老金650元及生活补助160元两笔钱,合计810元。此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为650+34+15*2+650*1.4%=723.1,月增73.1元,合计补发511.7元。按照调整补发的养老金不与已发放的补助进行补扣的规定,丁已经领取的补助费无需退回,但是调整次月起,丁的生活补助调至86.9元(810元-723.1元),每月可以领到增资后的养老金723.1元及生活补助86.9元两笔钱,两笔合计仍为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