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19 14:01:10】【作者:】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95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91114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场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 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2. 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 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上述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场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第七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场,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依据机动车车型分类(见附件1)、地理区域划分类别(见附件2)的不同,执行 “分区分类分时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的制定遵循 “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具体标准见附件3

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住宅小区周边的道路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

第十条  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5

第十一条  指定停车场对行政机关依法扣留、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6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住宅小区除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许可和经营资质后,应按下列程序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一)递交《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2份(见附件7),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 经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审核的备案材料1份;

2. 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指定停车场须提供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的车辆委托存放管理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 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 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以及现场照片1套;

5. 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

6. 按规定制作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见附件8)样张1份。

(二)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明确定价方式、确认收费标准。

(三)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办理公务,需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

(二)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

(三)悬挂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优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费者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间后计费。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

第十四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安全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及停车场地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所应承担的责任由该经营者或管理者与停放人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昆山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3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机动车车型分类

2.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域类别划分

      3. 山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 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 昆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6.  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7.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8.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附件1

 

机动车车型分类

 

车型

分类

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含4.5吨)至12吨以下的货车;拖拉机装载机。

大型车

20座及以上的客车;12吨以上(含12吨)的货车。

 


附件2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域类别划分

 

一类区域:

1.江浦路以东、339省道以南、黄浦江路以西、312国道以北(中环以内);

2祖冲之路以东、萧林西路以南、江浦路以西、震川西路以北。

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附件3

 

昆山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



小型车

中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一类区域

道路泊位停车

7:00-21:00

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40元。

首小时内10元,以后每半小时4元。24小时内最高80元。

8/

15/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内10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40元。

5/

10/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内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5元。

首小时内8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30元。

4/

8/

二类区域

道路泊位停车

7:00-21:00

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小时

2元。24小时内最高30元。

首小时内10元,以后每小时

4元。24小时内最高60元。

5/

10/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内4元,以后每小时

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5元。

首小时内8元,以后每小时

2元。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4/

8/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内3元,以后每小时

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0元。

首小时内6元,以后每小时

2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3/

6/

二轮摩托车2/

备注: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2.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可按所在区域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40%

3.铁路昆山南站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首小时5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为30元,24-48小时内最高收费为35元,48小时及以上每24小时最高收费40元。

4.凡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道路)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5.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不计费,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费。设置免费停放时段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6.同一停车场兼有地面、地下、机械车位等停车资源的,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可分别按各自标准收费;不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按就低原则收费。

7.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7:00-21:00

8.大型机动车停放费按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加50%收取;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按中型车收费标准加收100%

9.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或管理者与车主协商确定。


附件4

 

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

小型车

4小时内10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20元。

10/

中型车

4小时内15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40元。

15/

大型车

4小时内20元,以后每半小时3元。24小时内最高60元。

20/

备注:

1.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2.凡实行以次计费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3凡实行计时收费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4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4.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设置临时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当临时停放超过30分钟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附件5

 

昆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汽车停放费(元/月)

车位租金

(元/月)

备注

9

业主共有室外车位

(室外道路停车)

120

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业主专有室内车位

(购买车位)

50

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专用室内车位

(租用车位)

50

15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业主专有室内车库

(住宅自带车库)

0

0


机械架空式车位

80

120

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临时停车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半小时(含半小时)内不收费;一小时内(含一小时),2/次;二十四小时(含二十四小时)内,5/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按时按次累计收费。



室外

共用车棚

室内

共用车库


物业管理区域内

集中停放的摩托车

每月每辆8

每月每辆10


备注: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附件6

 

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机动车

30/·

1.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机动车故障和机动车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

2. 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天,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3. 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30天的,超过部分按相应标准减半收费。

4. 行政机关依法扣留、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中型机动车

40/·

大型机动车

50/·

二轮摩托车

10/·


附件7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单位基本情况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停车场设施


计费类型(打“√”

计次收费(         计时收费(    

停车场备案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发改部门受理意见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价格主管部门、停车场各保存一份;

2、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市停车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备案审核表1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场管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须提供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的车辆委托存放管理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及现场照片1套;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6)按规定制作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样张1份。


附件8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参考式样一)

车型

收费标准(元/·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本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三、本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为___分钟。

四、车型分类

1、小型车: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含4.5吨)至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20座及以上的客车;

12吨以上(含12吨)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停车场制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参考式样二)

车型

收费标准(元/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本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时段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不计费,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内最高收费___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三、本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为___分钟。超过免费停放时段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四、车型分类

1、小型车: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含4.5吨)至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20座及以上的客车;

12吨以上(含12吨)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停车场制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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