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住宅小区车库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0/24 10:00:39】【作者:】

昆山市住宅小区车库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完善火灾隐患长效治理机制,坚决遏制住宅小区车库安全隐患反弹回潮,有效规范车库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办法中“车库”是指居民住宅楼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

第二条 车库产权所有人应当加强车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地下、半地下车库严禁住人。

第四条 车库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五条 车库不得私自开设门、窗。

第六条 车库严禁用于出租住人、经营开店(含棋牌室,快递、彩票、中介服务等网点)。

第七条 车库原则上不得用于自住。因行动受限、患有疾病等情形,确需居住居民楼首层车库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要对象

  1、行动不便或患病需要照顾的老年人

2、行动不便的残疾人;

3、需要家人照顾的精神疾病患者;

4、由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规定明确许可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产权要求

  1、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所住小区内拥有自有住房的,且所住车库归属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

2、经不动产登记主管或司法部门认可的;

3、依照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三)备案要求

  1、申请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向社区(村)进行登记,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病历卡、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

2、审核公示

  社区(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安全承诺

  经公示无异议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村(社区)做出安全居住书面承诺,并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4、备案管理

经社区(村)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自住安全条件,社区(村)向所属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备案。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指导社区(村)进行标识化管理。

  (四)安全要求

1、车库电气线路必须经过安全合规改造,电气线路荷载应满足生活用电特别是电磁炉、空调、冰箱、电视机等大功率电器用电安全的需要;

2、车库电气线路明线敷设的,应进行阻燃材料穿管保护。电表不得安装在木板等可燃物上,并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

3、不得使用钢瓶燃气、酒精、煤油、蜂窝煤等燃料灶具;

4、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车库内停放、充电;

5、做饭灶具应与床铺等可燃物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6、车库内应安装物联网烟雾感应报警器(车库自住者直系亲属、小区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应进行移动手机联网,有条件的可设置报警监控平台),有条件的可配置简易自动灭火设施;

7、车库门前不得搭设可燃雨搭、遮阳棚等;

8、车库不得设置卷帘门,门口不得堆放可燃杂物,不得设置门槛;

9、生活污水、油烟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第八条 车库仅用作家庭厨房、餐厅、客厅的,有关要求参照第七条内容。

第九条 现有机动车库通过适当改造恢复原有功能的,应鼓励产权人停放或出租用于停放机动车。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职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车库的使用管理,维护小区内停车管理秩序,严禁在消防车通道内划设私家车停车位,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消防部门指导下, 应在所服务的小区内适当位置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合健全完善楼道长制度。

第十二条 居民违反相关规定使用管理车库的,各区、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指导意见完善相应规定和要求。

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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