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城镇联民村村规民约

【时间:2017/11/14 13:42:37】【作者:邹跃】

巴城镇联民村村规民约

 

为加强村民自治,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公德民俗

第一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履行赡养老人及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发生

第三条  邻里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以团结友爱的原则协商处理各类纠纷。

第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

第二章  生态家园

第五条  保持村容整洁,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张贴广告、乱堆杂物,不侵占公共场地、不占道种植影响道路正常行驶。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气、交通、通讯、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1、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不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2、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使用宅基地,农房翻建需服从村镇建设规划要求,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禁止未经审批擅自搭建各类建筑。一经发现,将予以强制拆除,不做任何补偿。

 因建设需要涉及房屋、鱼塘等拆迁的,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拆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  自觉缴纳社区物业管理费、承包费等各项规费,不得无理由拖欠各项费用。

第十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不违法违规上访,严禁无理由越级上访。

第十  禁止利用网络等各类平台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污蔑、诽谤、侮辱。

第十  禁止为获得各项救助而刻意隐瞒、谎报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为使本村规民约得到有效施行,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或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不能享受各项惠民、帮扶政策。

第十  本村规民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实行,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有互相监督执行的权利。

第十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 © 昆山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返回网上村委会导航页面
苏ICP备1706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