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城镇联民村村规民约
为加强村民自治,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公德民俗
第一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履行赡养老人及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发生。
第三条 邻里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以团结友爱的原则协商处理各类纠纷。
第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
第二章 生态家园
第五条 保持村容整洁,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张贴广告、乱堆杂物,不侵占公共场地、不占道种植影响道路正常行驶。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气、交通、通讯、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1、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不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2、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农房翻建需服从村镇建设规划要求,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九条 禁止未经审批擅自搭建各类建筑。一经发现,将予以强制拆除,不做任何补偿。
第十条 因建设需要涉及房屋、鱼塘等拆迁的,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拆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自觉缴纳社区物业管理费、承包费等各项规费,不得无理由拖欠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不违法违规上访,严禁无理由越级上访。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网络等各类平台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污蔑、诽谤、侮辱。
第十四条 禁止为获得各项救助而刻意隐瞒、谎报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使本村规民约得到有效施行,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或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不能享受各项惠民、帮扶政策。
第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实行,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有互相监督执行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