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玉山镇庙灯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时间:2019/7/2 14:01:37】【作者:】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苏州市关于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选举办法。

第二条  村监委由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名,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设委员  2   名,为便于开展工作,成员中必须有一人以上熟悉或长期从事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村监委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在区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  村监委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五条  村监委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3)熟悉村情,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相关财会、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人员;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提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

(2)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七条  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外,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村监委实行有候选人的等额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在区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报经区镇党委确定;其他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员代表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

第九条  村监委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等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集中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村监委选举,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十一条  村监委委员选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另选人必须符合职位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正式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中推荐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监委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四条  正式选举时,选票由村民代表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村民代表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泄露选民本人意愿。不到会的村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填写。

第十五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该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视作无效票。

第十六条  选举投票及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予以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应报区镇党委备案。

第十七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  如当选名额不足时,不作另行选举。

第十九条  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监委应当在新一届村监委产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工作移交。新一届村监委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村监委成员责任分工,根据本村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村监委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区镇党委同意,取消其本届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经区镇党委同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事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并报区镇党委研究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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