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昆办发〔2017〕28号 关于精准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3/29 12:27:28】【作者:】

 

昆办发〔201728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精准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各城市管理党工委、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精准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4

 

关于精准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工作意见》以及我市聚焦富民补短板的目标要求,切实解决因病因残致贫返贫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帮扶,消除贫困的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苏州市富民增收的总体部署,突出两聚一高主题,注重民生为本,强化问题导向,以强化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为减负基础,以促进就业为增收手段,加快构筑多部门综合联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扶贫帮困体系,形成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相对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效机制。

坚持基本援助与应急救助相结合、个人援助与家庭帮困相结合、政府帮扶与社会关爱相结合、互济互助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基本保障,兼顾公平效率,实行多重医疗保障、多方就业援助、多层次住房保障、多样化社会帮扶、全过程脱贫跟踪,确保帮扶对象家庭负担持续减少、经济收入持续增加、社会关爱持续感受、脱贫成效持续巩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重点帮扶对象

1.因病致贫家庭(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自救、互救尚不能有效解决困难,导致实际生活水平长期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以及低保边缘困难人员(根据民政部门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

2.因残致贫家庭(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一、二级重度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根据残联对相关人员的残疾等级认定)。

3.因突发重病致困的家庭(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成员,也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为照看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成员而无法正常工作谋生的家庭及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审定相关申请)。

三、主要帮扶内容

(一)多重医疗保障

1.强化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补偿后,医疗救助对象在公惠医疗机构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合规自费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分段累进补偿。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经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等,因收入增加导致不再符合享受原有医疗救助待遇的特困人群,适当延长救助待遇的享受期限。对转外就医存在较大资金压力的困难对象,探索先通过金融机构借贷垫付,再通过报销进行偿还的方式,缓解救助对象转外就医的垫资压力。医疗救助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开展公益援助。对帮扶对象经医疗救助后的其他合规自费医疗费用、确需使用医保政策规定外其他特殊治疗和特效药物的支出费用,在家庭自济互助的基础上进行社会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救助,由慈善基金对因病急需援助家庭和个人实施急难救助,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定向捐助和结对帮扶。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探索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医疗救助帮扶,鼓励村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村,通过村民委员会商议出台相应的医疗补贴办法。(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市农办、保险协会、人民银行、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

3.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长期失能因病因残人员接受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的予以基金保障。对于享受保费补助救助待遇的特殊困难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由财政全额补助。通过提供长期护理替代服务使部分因照看重病家庭成员而无法正常工作谋生的困难家庭劳动力得以解脱出来,正常从事谋生工作。(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

4.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制度和居家护理制度。组建家庭医生团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帮扶对象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并管理救助对象的诊疗行为。建立居家护理制度,为中长期卧病在床的救助对象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技能指导。卫生部门结合疾病应急救助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患者特殊情况开展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二)多方就业援助

1.开发安置公益性岗位。每年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因病因残致贫家庭失业人员就业,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于提供公益性岗位且接收帮扶对象家庭失业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及以上,且月工资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的,给予用人单位每月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残联)

2.定制技能培训计划。将帮扶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强化职业介绍指导。就业部门和卫生、残联等部门合作,开展帮扶对象家庭成员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制定适合病残困难群体就业需求和专长的技能培训计划,加大培训补贴资金向该群体技能培养的倾斜。对于参与农村“大承包、小包干”集体合作经营的农村困难家庭成员,提供相应技能培训,让农民变为农场工。通过就业帮扶确保每个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因病因残致贫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残联、卫计委、农办)

3.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将帮扶对象家庭成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帮扶对象家庭成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与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2/3给予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残联)

4.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帮扶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当年度新招用帮扶对象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及以上,且月工资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的,给予用人单位每月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20%的岗位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残联)

(三)多层次住房保障

1.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按照《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昆政规〔20173),优先将帮扶对象纳入住房保障对象,以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适用购房补贴为主,做到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应保尽保。(责任单位:住建局、民政局、残联、各区镇)

2.推进住宅危房治理。按照《昆山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63号)、《昆山市城镇危险房屋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昆政发〔201644号)有关原则,优先推进帮扶对象危房治理。在城镇住宅危房或农村住宅危房治理工作中,对帮扶对象参照拆迁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对于农村危房翻建改造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别按每平方米造价的30%50%进行补助,每户人均补助面积30平方米,补助总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加固改造的,每户补贴14000元。对于城镇住宅危房治理采取加固维修方式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助;对于采取拆除方式治理危房的,按征迁政策落实帮扶补助。(责任单位:住建局、民政局、残联、各区镇)

3.优先落实征迁政策。在房屋征收(搬迁)中对帮扶对象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帮扶对象仅有一处住房且按货币补偿计算金额低于征收部门提供的60平方米安置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按60平方米住宅房安置,产权归被征收人;当最小安置房户型面积超过60平方米时,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帮扶对象承担。帮扶对象无力购买的,由其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相关单位购买,按份额共同拥有产权。超过60平方米部分由帮扶对象使用,支付租金并签定租赁合同。帮扶对象可在入住(以书面入住通知书日期为准)后5年内,对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单位购买的房屋面积部分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仍为原安置房价格。超过5年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探索保留村庄困难家庭房屋征收置换办法。(责任单位:住建局、民政局、残联、各区镇)

(四)多样化社会帮扶

1. 倡导自强自立。坚持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鼓励困难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共同增收,评选自强自立先进个人、互帮互助模范家庭。组织脱贫先进典型开展宣讲,帮助困难对象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勇气,在全社会营造互帮共助的文明风尚。(责任单位:宣传部、文明办、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

2.强化工作联动。党员干部要带头挂钩联系帮扶对象,特别是村(社区)干部要一对一精准掌握帮扶家庭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帮扶动态,及时反映帮扶需求;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加强对帮扶对象的志愿服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困难家庭子女教育帮扶工作,对帮扶家庭子女上大学给予资助。(责任单位:组织部、农办、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残联、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

3.共建公益平台。依托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残疾人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和党员关爱基金,打造公益平台,开展系列公益活动,募集公益资金用于因病因残致贫群体精准帮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公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公益扶贫真正成为阳光工程民心工程。(责任单位: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卫计委、残联、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

4.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引进或培育具备扶贫工作特长和经验的专业社会组织,全方位参与帮扶。特别是在需求评估、方案执行、绩效评估等环节与社区(村)一起为帮扶对象提供便捷化、标准化、专业化、优质化的项目服务。鼓励公益力量通过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形式,为帮扶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文明办、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

(五)全过程脱贫跟踪

1.稳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增长8%左右,各类救助标准按比例自然调整。优化低保、低保边缘户认定办法,对于困难家庭中的有职业收入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有需要半护理及全护理人员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允许有一名劳动年龄段人员不计收入,以保证其参与家庭护理。(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

2.设置政策实施缓冲期。对于暂时脱贫的帮扶对象,要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一段政策缓冲期,巩固脱贫成果。在生活救助方面,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本市低保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对象,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酌情允许其在36个月内保留原低保待遇,保持扶贫效果延续性。(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

3.探索就业帮扶与低保救助的联动政策。人社、民政部门定期比对筛选各自部门系统内关于因病因残致贫人员的信息,根据帮扶对象具体就业情况动态调整低保待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

4.加强脱贫效果的动态跟踪。对于刚实现脱贫的帮扶对象,仍然要保持三不变,即对口人员不变、关注程度不变、扶持力度不变。定期通过电话访谈、走访等形式做好扶贫效果的后期评估和反馈。强化数据监测和分析,动态掌握帮扶对象的最新情况,及时发现脱贫再返贫人员,开展实时援助,确保脱贫帮扶工作的长期化和长效化。(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

四、组织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各部门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精准帮扶因病因残致贫人员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精准扶贫的具体要求。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是精准帮扶因病因残致贫人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该项工作列入区镇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责任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定期协商、协同推进,发挥职能优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将精准扶贫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人社局、市发改委、民政局、残联、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

2.加强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就突发重病致贫人员的资格认定、扶助对象的转外就医程序、家庭医生的规范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调整或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为精准扶贫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加强对因病因残致贫群体的政策宣传,让帮扶对象充分了解和享受到各项帮扶政策。同时,积极推动健康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提高帮扶对象的健康素养。(责任单位:人社局、宣传部、民政局、卫计委、残联、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

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的市级信息平台并向基层延伸,强化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根据帮扶对象具体的家庭情况、健康水平、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帮扶,构建以市级为龙头、区镇为枢纽、社区村级为网底的分级帮扶网络。按照一户一档一策的要求,建立援助对象信息库,落实困难人员建档立卡工作。(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残联、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

4.加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追回其冒领款物,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帮扶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严查过度治疗,督促医疗机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责任单位:监察局、财政局、卫计委)

 

 

 

 

抄: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                          20175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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