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委〔2017〕24号
中共昆山市委 昆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聚焦富民补短板”的
工作意见》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各城市管理党工委、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落实“聚焦富民补短板”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山市委员会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聚焦富民补短板”的
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工作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我市关于“聚焦富民补短板”的工作部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七个更”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苏州市富民增收总体部署,突出“两聚一高”主题,坚持“五个牢牢把握”,注重民生为本,强化问题导向,以提高居民收入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就业创业为抓手,以优化公共服务为保障,打好“聚焦富民补短板”主攻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努力走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前列。
二、主要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全民共享、共建共享,基本形成与步入高收入阶段和成熟社会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保持同步,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收入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收入分配结构进一步优化,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到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2017年达到1万元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基本形成全市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格局,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路上“一个不少、一户不落”。同时,不断提升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水平,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市人民,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强化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省《若干意见》七方面33条、苏州市《工作意见》六方面16条政策举措,结合我市自身实际和更高工作标准,制定《昆山市贯彻落实省、苏州市富民增收工作任务分解表(2017—2020年)》(见附件),明确全市富民增收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目标任务。各责任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定位、主动作为,各尽所能、联动协作;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对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服务水平;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用足用好中央、省市各项支持政策。
逐条对照省市意见,分类制定落实方案,确保政策举措真正落地生效。对我市已经开展的工作,要进一步巩固提升、拓展内涵、加快推进;对尚未完全开展的工作,要研究制定落实举措,抓紧启动实施;对尚未开展的工作,具备条件的要迅速制定工作实施计划,不具备条件的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昆山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探索具有昆山特色的富民增收新路子
1. 精准帮扶病残困难人员。将低保、低保边缘户中长期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的人员及其家庭,以及突发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帮扶对象家庭负担持续减少、经济收入持续增加、社会关爱持续感受、脱贫效果持续巩固。一是多重医疗保障。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慈善公益援助,最大程度减轻帮扶对象医疗负担;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家庭医生服务制度和居家护理制度。二是多方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帮扶对象定制技能培训计划并提供一定数量公益性岗位;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帮扶对象实行社保补贴;对吸纳帮扶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三是多层次住房保障。以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适用购房补贴为主,优先将帮扶对象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在住宅危房治理工作中,优先推进帮扶对象危房治理,并根据不同治理方式对帮扶对象给予困难补助;在房屋征收(搬迁)中对帮扶对象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四是多样化社会帮扶。强化各级联动帮扶和“一对一”精准对接,建立对帮扶对象的党员干部挂钩联系制度和志愿服务机制,加强对困难家庭子女教育帮扶工作,发动社会慈善组织共建公益平台,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帮困。五是全过程脱贫跟踪。稳步提升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设置帮扶政策缓冲期,探索实施就业帮扶与低保救助联动政策,加强脱贫效果的动态跟踪。(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住建局、教育局、农办、组织部、残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 积极实施政经分开改革。按照行政服务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分离的要求,稳步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和经济组织政经分开、政社分设,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实行组织机构、人员选举、财务核算、议事决策、资产管理“五分开”。理清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制定关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及财政支出标准化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与市镇财政的支出责任,按照适度增长的原则,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农办、财政局)
3. 加快推进保留村庄农房翻建。制定完善保留村庄农房翻建的相关政策意见,重点鼓励保留村庄农房按照规划组团连片翻建,调动农民翻建农房积极性,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推动金融机构对农房翻建贷款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降低农民贷款门槛。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调出相应基本农田,安排建设用地启动指标,结合“三优三保”专项行动,保障保留村庄建设。(责任单位:农办、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金融办等)
4.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激励计划,制定完善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措施。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组织程度和资源整合,使就业信息采集、就业岗位发布等服务职能充分下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特帮扶和权益保护行动。2017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万人,离校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率96%以上。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等计划,2017年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1万人。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2017年实现95%以上建工会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大力实施乡土人才发展计划,开展首批乡土人才评选活动,培育更多的“田秀才”、“土专家”、能工巧匠和文化传人。(责任单位:人社局、农办、总工会等)
5. 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制定出台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政策,整合各类支持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设立农业现代化产业发展基金,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突出抓好农产品知名品牌创建,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农村特色电商,加快线上线下昆山农产品特色馆建设。全面启动2.2万亩高标准农业园区建设和巴城阳澄湖大闸蟹产业园(一期)建设。加快稻田综合种养(稻+虾蟹鱼等)载体建设,挖掘“一水两用、一田多收”潜力,提升农田亩均效益。推进15个产地粮食烘干中心建设,加快实施粮食“提品质、创品牌、增效益”工程。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2017年新增认定200人。(责任单位:农委、财政局、商务局、供销合作总社)
6. 加大富民旅游发展力度。鼓励建设农房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加大旅游项目建设力度,着重推进11个全域旅游综合体和11个乡村旅游试点村建设。2017年重点实施江南圩田(一期)、“东方湖区”水上游2个综合体项目,推进周庄三珠浜、锦溪祝家甸等7个村80栋民宿建设。对符合旅游规划、达到民宿标准、具有资源环境基础,利用古镇老宅改造成具有地方民俗特色的精品民宿酒店,每间客房补助5000元;利用农舍改造成具有水乡风情的农家乐项目,每间客房补助3000元。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减少消防、治安、规划等方面的政策钳制,破解民宿发展政策瓶颈。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调出相应基本农田,安排建设用地启动指标,结合“三优三保”专项行动,保障乡村旅游、“一村二楼宇”等项目建设。鼓励各村集体组织在区镇统一规划下,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采用重建、改建的方式兴办乡村旅游项目。(责任单位:旅游度假区(旅游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市场监管局等)
7. 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探索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新路子,2017年确保全市村均稳定性收入达到550万元,争取“千万元村”突破40个。大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联合发展、异地发展,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用好“一村二楼宇”政策,推动市镇优质项目向集体经济发展倾斜。探索对村级存量低效用地通过置换、改建等方式提高利用效益,拓宽发展空间。探索研究区镇对“三老资产”(老厂房、老办公楼、老学校)拆迁时,将一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返还村集体或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径。大力实施经济薄弱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根据薄弱村实际需求,重点排出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薄弱村转化进程。加大农村土地资源挖潜力度,重点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两个项目库”政策,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10%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的抱团发展,增强造血功能。(责任单位:农办、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等)
8.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镇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试点,摸清镇级资产底数,明晰资产产权。积极推进村级集体无证资产分类处置。研究制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探索股权内部继承、转让等实现途径。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三资”监管平台,并实现联网运行、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农办、财政局)
9. 加大教育惠民力度。加快学校建设步伐,2017年新建、改扩建学校建设项目30个,到2020年新增总学位超10000个。稳步推进昆山开放大学、第一中等职业学校易地新建工程。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坚持产教融合、工学结合,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仿真教学和工作过程导向教学,2017年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中级工技能证书、高级工技能证书的比例分别达85%、25%,就业率达96%。(责任单位:教育局)
10. 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制度。深入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智慧健康便民工程,拓展“银医通”项目服务领域,推广运行医疗健康手机APP。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规定的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卫计委)
11. 稳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加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做到应保尽保、减少错保,提高救助精准度,低保标准每年增长8%左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
12. 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实施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完善护理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探索离家不离村(社区)养老模式,使老年人就近享受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利用村级集体资产等资源,开办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村级老年公寓。建立健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小型化、专业化、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责任单位:民政局、农办、人社局、住建局、规划局)
13. 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着力提高居民股权红利收入,引导居民参股创办企业,或出资入股、联合投资建设一批经营风险小、预期回报好的经营项目。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快设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加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获得相应投资收益。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居民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传销,有效防范金融电信诈骗,增强居民投资风险防范能力。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加大重点案件打击力度,最大程度防止涉案财产流失,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公安局等)
14. 优化创业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捷的创业服务。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范围,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落实《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方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减免登记的各类收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专家顾问制,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开展维权援助服务。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对劳务费比例不作限制。(责任单位:政务办、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等)
15. 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完善“一中心两基金”政策措施,扩大支持对象覆盖面,确保2017年投融资服务中心入库企业超2000家,解决融资需求超100亿元,“小微贷基金”解决融资需求突破4亿元。开展投贷联动试点,以“股权+债权”方式扩大企业融资渠道,2017年实现首期1亿元全部投放完毕,贷款规模超1亿元。设立产业投资母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的协同效应,增强金融对产业的引导和扶持。加快落实“昆科贷”政策细则,提高财政资金放大比例,扩大企业受益面,2017年放贷规模达5亿元。落实《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取消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门槛和企业转贷自筹资金比例20%规定,2017年实现转贷资金10亿元以上。出台居民创业小额贷款补充意见,扩大政策享受对象的范围,确保年内发放小额贷款2.5亿元。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力度,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合作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探索对收购本地农产品的供应链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的政策措施。各区镇每年创建2~4个信用村。(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农办、经信委、科技局等)
16. 落实创业财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对相关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提高企业对政策条件的把握能力。对已经实施的企业给予办税便利,鼓励企业建立股权激励计划,激发企业科研人员的创业创新活力。落实创业富民税收优惠政策,开设“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备案手续和资料,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推广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平台,及时对纳税人进行提醒,保障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地税局、国税局、企业服务中心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镇、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富民增收的重要性,把富民增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的富民增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富民增收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全市富民增收工作的任务分解、情况分析、统筹推进和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各区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工作任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富民增收作为衡量党建工作的重要标准。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把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加快经济薄弱村发展的能人选拔进村级班子。强化基层富民工作班子,建立高效的富民增收机制,为全面完成富民增收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制定全市富民增收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情况纳入市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区镇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对推进重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区镇分别给予加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对在实施富民增收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查处,严格进行问责。
附件:《昆山市贯彻落实省、苏州市富民增收工作任务分解表(2017—2020年)》
抄:昆山市人大、政协党组,市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附件:
昆山市贯彻落实省、苏州市富民增收工作任务分解表(2017—2020年)
序 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
一、大力推进创业富民 | 1.优化创业环境 | 1.1.1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捷的创业服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等改革,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 | 编委办、政务办 市场监管局 |
1.1.2 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按规定对小微企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场监管局 财政局 | ||
1.1.3 加大对创业创新的用地支持力度,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对利用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实施的创业创新项目,享受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 | 国土局、规划局 消防大队 | ||
1.1.4 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对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将社会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政策拓展到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载体。每年扶持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 | 人社局、 科技局、财政局 | ||
1.1.5 引入市场化机制,实现政府购买创业培训精准服务各类创业人群。高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发或引进贴合创业者需求的创业培训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可纳入创业培训计划,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引进顺应创业经营趋势的各类新型创业培训项目,引导传统经营模式增加网络经营渠道,享受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 | 人社局、财政局 | ||
1.1.6 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将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创建工作摆上地方政府重要工作事项位置,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上级下达建设任务。 | 人社局 | ||
一、大力推进创业富民 | 2.落实创业财税 优惠政策 | 1.2.1 完善开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经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租金等补贴政策,由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扩大到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返乡农民工。 | 人社局、财政局 |
1.2.2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支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镇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 国税局、地税局 | ||
1.2.3 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地税局 | ||
1.2.4 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 人社局、财政局 | ||
1.2.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 财政局、 国税局、地税局 | ||
3.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支持力度 | 1.3.1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体系。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确保按苏州市要求,市(县)担保基金总额增加到不低于2000万元。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标准提高至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3年。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化财政信息,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时还本付息符合奖息政策,由财政给予全额奖息。降低担保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取消反担保。完善呆坏账核销机制,创新采用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共同承担风险方式,经办银行应积极催收到期贷款;对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在1个月内由创业担保基金与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担,最高全额代偿;贷款额度超过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不超过90%;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象之外群体创业贷款,财政可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 人民银行、 人社局、财政局 | |
1.3.2 探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基金,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推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支持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探索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与省级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相结合,研究制定面向创业者的普惠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小微创业贷”“科技贷款资金池”等政策措施,扩大支持对象覆盖面,提高贷款投放规模。 | 金融办、发改委 经信委、科技局 人社局、银监办 | ||
一、大力推进创业富民 | 4.大力推进返乡 下乡人员创业 | 1.4.1 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开发农业农村资源,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 农办、农委 |
1.4.2 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 | 金融办、财政局 人民银行、农委 | ||
1.4.3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 | 银监办 | ||
1.4.4 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三优三保”等途径,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存量土建设用地,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 | 国土局、规划局 经信委、农委 | ||
1.4.5 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整合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 | 农委、人社局 | ||
5.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 1.5.1 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着力提高居民股权红利收入,引导居民参股创办企业,或出资入股、联合投资建设一批经营风险小、预期回报好的经营项目。 | 金融办 | |
1.5.2 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居民提高租金收入水平,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 住建局 | ||
1.5.3 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积极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引导资产管理、融资、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发展产权市场,支持居民经营性产权自由流动、交易。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积极发展小微企业私募债。延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并扩大企业受惠面。 | 金融办、发改委 人民银行、 银监办 | ||
1.5.4 大力开拓保险市场,引导居民利用保险防范化解生产生活风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获得相应投资收益。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居民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传销,有效防范金融电信诈骗,增强居民投资风险防范能力。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做大做强。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积极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 金融办、财政局 公安局、司法局 银监办 | ||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 6.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 2.6.1 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金融、贸易、产业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 | 发改委、经信委 |
2.6.2 加强就业政策与教育、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完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明确各自权责利关系。 | 人社局 | ||
2.6.3 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帮扶行动,采取内部退养、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和托底安置等渠道,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对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可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 人社局、财政局 | ||
2.6.4 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2020年底之前给予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 人社局、财政局 | ||
7.着力拓展就业 新空间 | 2.7.1 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创造更多高端就业岗位。 | 经信委、发改委 | |
2.7.2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等新型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幸福产业。 | 发改委、旅游局 体育局、卫计委、民政局、教育局 | ||
2.7.3 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 经信委 | ||
2.7.4 结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岗位用于重点帮扶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 人社局、民政局 | ||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 8.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 2.8.1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江苏开放大学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开展各类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 | 人社局、教育局 |
2.8.2 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低收入农村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 | 人社局、教育局 | ||
2.8.3 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开发紧缺职业培训包。推动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力度,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 人社局、财政局 | ||
2.8.4 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现代学徒制,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培训补贴。 | 人社局、教育局 | ||
2.8.5 大力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平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点加强国家、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最新技术和设备用于校企共建的实训平台,给予一定经费奖励。支持建设一批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组合以及优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补助。依托苏州市校企合作服务平台,加快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促进产教融合。 | 人社局、教育局 | ||
2.8.6 加强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建设,市级财政每年用于技工院校实训基地、示范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从3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鼓励社会投资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 人社局、财政局 | ||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 9.健全职工工资 正常增长机制 | 2.9.1 做好企业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调查工作,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规范和融合薪酬调查和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 | 人社局 |
2.9.2 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市建有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达95%以上。加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布行业性最低工资指导标准,指导企业形成以一线职工为重点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缩小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管理者收入差距,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列入。积极落实高温津贴等劳动标准。 | 人社局、总工会 | ||
2.9.3 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对企业欠薪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实施联动惩戒。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对困难群众、农民工欠薪案件给予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重点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扩大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 | 人社局 | ||
三、加快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 | 10.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 | 3.10.1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导向,提升主导产业,扩大特色产业,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农田效益。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实施节本增效技术和高效复合经营模式推广行动。 | 农委 |
3.10.2 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扩大农产品增值空间。大力推广轮作休耕和间作套种、稻田综合种养技术和农牧结合循环农业技术示范等模式。突出抓好农产品知名品牌、区域公共品牌创建,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 农委 | ||
3.10.3 大规模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区域后备资源开发,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促进规模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 | 农委、国土局 水利局、发改委 | ||
3.10.4 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国土局、农委 | ||
3.10.5 加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行业协会。 | 农委、农办 | ||
3.10.6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设网店、微店等,支持知名电商开设农业电商地方特色馆,推动建设县域农业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电商服务站和村电商服务点,提高全市农业电子商务交易额。 | 供销总社、 商务局、农委 | ||
三、加快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 | 11.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 3.11.1 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平台和抓手,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富民产业,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不断提升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价值,促进农民致富。 | 农办、农委 市场监管局 |
3.11.2 大力推进苏州市乡村旅游发展品质提升工程,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发展一批乡村旅游集聚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重点打造一批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探索乡村旅游用地新模式,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湿地、水面等资源,鼓励农民参与发展乡村旅游。 | 农办、农委 发改委、旅游局 | ||
3.11.3 城乡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旅游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 农办、农委 国土局、旅游局 | ||
3.11.4 到2020年,按苏州市要求创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江苏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培育各类休闲观光农业经营主体,切实增加各类休闲观光农业营业收入。 | 农办、农委 旅游局 | ||
12.全面推进确权赋能 | 3.12.1 稳步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重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联耕联种等方式,引导农民规范有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经营权等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 | 农办 | |
3.12.2 到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农办、国土局 | ||
3.12.3 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作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权。 | 农办、财政局 | ||
3.12.4 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7年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县域全覆盖。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收益权。 | 农办、政务办 | ||
三、加快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 | 13.完善支农惠农政策 | 3.13.1 落实和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效联结机制,继续实施和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支持力度,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 财政局、粮食局 农委 |
3.13.2 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 农委、国土局 旅游局、发改委 水利局 | ||
3.13.3 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重点支持发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种养业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 | 银监办、 人民银行、 农办、农委 | ||
3.13.4 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 人民银行、农办 | ||
3.13.5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的“扶贫带动贷款”纳入财政贴息范围,落实省财政给予的50%的贴息。 | 农办、财政局 | ||
3.13.6 参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担保业务网络,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和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对各类农业担保机构按政策规定开展的涉农担保业务提供普惠制政策支持。 | 财政局 | ||
3.13.7 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保成本向保收入转变。在巩固农业保险基础性风险保障功能的同时,加快推广收入型、价格型险种,稳定农业生产预期收入。 | 财政局、农委 | ||
3.13.8 利用现有的农业保险资源,扩大“农业保险贷”覆盖范围,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 财政局、农委 | ||
三、加快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 | 14.大力支持集体 | 3.14.1 实施部门挂钩帮扶机制,按照“确定一位第一责任人、明确一位直接责任人、挂钩一批帮扶部门、选派一批指导员、结对一批先锋村”的“五个一”挂钩帮扶要求,督促各挂钩责任部门和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切实提高薄弱村脱贫转化能力,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 农办 |
3.14.2 重点围绕生态补偿、基本农田保护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补偿补贴力度。建立薄弱村公共服务支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洁、绿化养护、社区服务中心运行等,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市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各区镇薄弱村开发建设富民强村载体项目进行扶持。鼓励各区镇相应设立扶持薄弱村发展的专项帮扶资金。 | 农办 | ||
3.14.3 加大资源倾斜政策。对存量建设用地不足的薄弱村,由当地政府在镇级平台统筹配置土地指标,用于薄弱村联合抱团发展。鼓励制定项目总体规划,统筹配置资源,实施抱团发展。 | 农办 | ||
3.14.4 对薄弱村因经济发展项目融资的,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提高税费减免力度,对全市薄弱村联合抱团发展实体等实施的富民载体项目,以及在工业园区、商业区内新造或拆旧建新的经营性项目有关建设规费进行适当减免。鼓励各地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薄弱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缴纳的地方税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 农办 | ||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 15.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 4.15.1 健全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培养高水平工匠队伍,带动广大产业工人增技能、增本领、增收入。 | 人社局 |
4.15.2 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建立特级技师制度。制定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办法。完善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有条件的企业首席技师可参照享受教授级待遇,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 | 人社局 | ||
4.15.3 推动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等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资福利待遇,引导企业按照技能等级合理确定技能人才薪酬水平。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使用体系,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加快建立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 | 人社局、教育局 | ||
4.15.4 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 | 人社局、人才办 | ||
4.15.5 鼓励各类企业、机构、行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对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单位和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 人社局、人才办 | ||
4.15.6 深入开展技能大赛、岗位练兵,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 人社局、总工会 | ||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 16.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 | 4.16.1 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省推进工程,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 | 农委、教育局 |
4.16.2 鼓励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参加培训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每年培育一批新型职业农民。 | 农委、妇联 | ||
4.16.3 推动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向职业农民创(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涉农专业大中专学生免费开展职业农民创业培训和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对自主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且建立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创业政策扶持。 | 农委、人社局 | ||
4.16.4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开展涉农险种创新。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 农委、人社局 人民银行、 银监办 | ||
17.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 4.17.1 完善科研人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提高科研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 | 科技局、人社局 | |
4.17.2 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对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 科技局、人社局 财政局 | ||
4.17.3 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允许科研机构、高校按规定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 | 科技局、人社局 教育局 | ||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 17.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 4.17.4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并取得合法报酬,所获报酬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如无合同约定,原则上可按科技成果成交价格的3%~5%提取。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 科技局、国资办 地税局 |
4.17.5 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科技局 | ||
4.17.6 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报告制度。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 人社局、科技局 教育局 | ||
18.加大小微创业者创业致富支持力度 | 4.18.1 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微创业者在“双创”中实现创收致富。 | 科技局、人社局 | |
4.18.2 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将现行适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吸纳就业贴息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同时将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 人民银行、 人社局、财政局 | ||
4.18.3 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 财政局 | ||
4.18.4 探索建立应急转贷基金,制定落实财政奖补措施,支持银行机构将转续贷方式创新与转贷基金相对接。依托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加快建立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科技创业的支持。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 | 金融办、经信委 | ||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 19.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 4.19.1 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提高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持续增加高校毕业生收入。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 人社局、教育局 财政局 |
4.19.2 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从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 | 人社局 | ||
4.19.3 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人社局 | ||
4.19.4 加快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开发制度,每年遴选资助50个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支持在苏高校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遴选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园和创业项目进行重点资助。鼓励在苏高校积极开展创业就业教育,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人社局、教育局 科技局 | ||
4.19.5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从2016年起继续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继续执行企业每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政策,此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 人社局、财政局 | ||
4.19.6 将留学回国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凭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经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认定后,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 人社局 | ||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 20.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增收脱困 | 4.20.1 鼓励和引导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 民政局、 人社局、残联 |
4.20.2 建立健全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参加工作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酌情扣减必要就业成本。对因就业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且主动申报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6个月内保留原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3个月内保留原低保待遇,鼓励劳动自立。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 民政局、人社局 | ||
4.20.3 加大残疾人群体就业创业保障力度,鼓励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现有“残疾人之家”等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就业岗位应就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人。 | 残联、人社局 | ||
21.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 4.21.1 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健全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 国资办、组织部 | |
4.21.2 研究制定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 国资办、组织部 | ||
4.21.3 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 国资办 | ||
4.21.4 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 | 发改委、经信委 商务局、财政局 国资办 | ||
4.21.5 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深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充分肯定和宣扬其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 经信委、工商联 | ||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 22.健全基层干部队伍收入激励机制 | 4.22.1 完善公务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落实公务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 | 人社局 |
4.22.2 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完善差别化激励机制,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 | 人社局 | ||
4.22.3 按照省赋予的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进一步贯彻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 | 人社局 | ||
4.22.4 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 人社局、住建局 | ||
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水平 | 23.合理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 5.23.1 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以每年不低于8%的增幅进行调整。 | 人社局、财政局 |
5.23.2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90%、75%左右。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全覆盖水平。 | 人社局 | ||
5.23.3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有效衔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 人社局 | ||
5.23.4 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综合改革,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 人社局、卫计委 | ||
5.23.5 对符合条件的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分别实行补贴和全额资助政策。 | 人社局、残联 | ||
5.23.6 增强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全面实施职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 | 人社局 | ||
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水平 | 24.逐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5.24.1 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加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做到应保尽保、减少错保,提高救助精准度。 | 民政局 |
5.24.2 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低收入农户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进一步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工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增长8%左右。 | 民政局 | ||
5.24.3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民政局、残联 | ||
25.强化社会救助托底功能 | 5.25.1 统筹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本,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 | 民政局、人社局 住建局、教育局 | |
5.25.2 将全市所有符合“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平均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继续实施“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四位一体的医疗救助,不断拓展自费医疗救助全覆盖水平。 | 民政局、人社局 残联 | ||
5.25.3 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急难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完善困境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的福利服务体系。健全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促进精准救助。 | 民政局 | ||
5.25.4 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基金会等示范作用,促进人道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功能互补。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 民政局、 红十字会、 国税局、地税局 | ||
26.加大教育惠民助困力度 | 5.26.1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普通小学1500元、普通初中1700元。 | 教育局、财政局 | |
5.26.2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小学生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100元,建立随经济发展水平或物价变动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教育局、财政局 | ||
5.26.3 开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资助比例平均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 | 教育局、财政局 | ||
5.26.4 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政策。对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200元。 | 教育局、财政局 | ||
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水平 | 26.加大教育惠民助困力度 | 5.26.5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2%。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 | 教育局、财政局 |
5.26.6 全面落实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 | 教育局、残联 | ||
5.26.7 在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和省高水平农科教富民示范基地、省“教育服务三农”高水平示范基地,全面开展涉农产业培训。 | 教育局 | ||
5.26.8 至2020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学校84所,增加总学位1万个。 | 各区镇、教育局 财政局 | ||
27.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 5.27.1 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规定的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强化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失能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到2020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高于省规定标准。 | 卫计委 | |
5.27.2 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制度。深入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 卫计委、人社局 | ||
5.27.3 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以重症精神病、结核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治疗用基本药物为重点,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制度实施范围。 | 卫计委、人社局 财政局、物价局 | ||
5.27.4 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 卫计委、人社局 财政局、物价局 | ||
5.27.5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2020年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均达25%以上。 | 卫计委 | ||
5.27.6 实施健康市民531行动计划,到2020年建立健全城市多中心疾病协同救治体系;开展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高危孕产妇筛查;制订肿瘤高危因素筛查评估指南;对高危妊娠孕妇开展动态监测和分级管理;为50岁以上户籍居民面对面开展心脑血管疾病高危筛查,对心脑血管疾病高危人群开展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全市城乡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市民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平台。 | 卫计委、财政局 人社局 | ||
5.27.7 实施苏州市健康城市“531”行动计划,到202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24%以上;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得到加强,扩大免疫规划覆盖人群和免费接种项目;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抑郁障碍和老年痴呆干预能力得到提升;重点人群伤害发生率和致残率有所降低;开展妇女儿童主要健康指标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 卫计委、财政局 | ||
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水平 | 28.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 5.28.1 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到2020年保障性住房覆盖23%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率达95%。 | 住建局 |
5.28.2 按照建立“市场建房、居民租(购)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良性循环保障模式,将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向货币化补贴转变,形成住房保障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两大保障体系。适时调整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和购房补贴标准,引导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困难。 | 住建局 | ||
5.28.3 加快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改善居民居住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 住建局 | ||
5.28.4 将农村危房改造与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不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到2020年,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 住建局、农办 | ||
29.提升老年人 生活保障水平 | 5.29.1 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组织及家政、餐饮企业等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智能养老,兴办或运营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虚拟养老院等,到2020年城市、农村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90%、50%以上,虚拟养老院服务实现社区(村)全覆盖。 | 民政局 | |
5.29.2 扩大养老服务供给,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20年70%以上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社会寄养功能。 | 民政局 | ||
5.29.3 优化养老床位结构,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床位数达到50张,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70%以上。 | 民政局 | ||
5.29.4 对符合条件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 民政局 | ||
5.29.5 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目录,鼓励有条件地区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发放养老服务、护理补贴,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提高援助标准。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7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6小时、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 民政局、人社局 | ||
六、加强富民增收工作的实施保障 | 30.强化组织领导 | 6.30.1 各区镇、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收富民的重要性,把增收富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增收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增收富民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市增收富民工作的任务分解、情况分析、统筹推进和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各区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工作目标。 | 市委办 市府办 发改委 |
6.30.2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富民增收作为衡量党建工作的重要标准。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把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加快经济薄弱村发展的能人选拔进村级班子。强化基层富民工作班子,建立高效的富民增收机制,为全面完成富民增收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 组织部 | ||
31.强化服务保障 | 6.31.1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就业创业信息服务网络,打造标准化便利化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 人社局 | |
6.31.2 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作用,为就业创业者提供更好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加快推进基本就业创业购买服务。 | 人社局 | ||
32.强化督查评估 | 6.32.1 制定全市增收富民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对实施增收富民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查处,严格进行问责。 | 发改委、编委办 人社局 | |
6.32.2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提升居民收入监测水平。 | 统计局 | ||
33.强化舆论引导 | 6.33.1 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环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好创业带动就业、依法保护产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 | 宣传部、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