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人社发〔2017〕20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用人单位吸纳因病因残致贫
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关于精准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实施意见》(昆办发〔2017〕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2日
昆山市用人单位吸纳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关于精准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实施意见》(昆办发〔2017〕2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援助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当年新招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类型
(一)用人单位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和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补贴申报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月25日前携带以下材料至单位所在地城市管理办事处或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申报手续。
⑴ 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⑵《用人单位新录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二份)。
(二)用人单位吸纳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和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为其依法缴纳社保,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及以上,且月工资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的,给予用人单位每月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20%的岗位补贴。
2.补贴申报
用人单位新招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期满1年后,于每月25日前携带以下材料至单位所在地城市管理办事处或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申报手续。
⑴用人单位与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⑵单位工资支付凭证;
⑶《用人单位录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岗位补贴花名册》(一式二份)。
三、补贴期限
除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方式
各城市管理办事处或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次月1日前报送市就业促进中心进行信息比对、复核、公示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将按实划转至补贴申请账户。
社会保险补贴按“先缴后补、次月拨付”的原则发放;首次申报岗位补贴的,将补发前12个月的岗位补贴,次月起按月发放。欠缴、补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其他事项
(一)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昆山市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昆人社发〔2017〕17号)文件执行。
(二)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引导各用人单位增加社会责任感,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用人单位新录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
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用人单位新录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
人员申请享受岗位补贴花名册》
附件1
用人单位新录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申报年度 年 月)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社保编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社保编号 | 身份证号 | 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 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 备注 |
企业开户银行: 城市管理办事处或 市就业促进中心盖章:
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盖章:
企业开户银行账号: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附件2
用人单位新录用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岗位补贴花名册
(申报年度 年 月)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社保编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社保编号 | 身份证号 | 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 劳动合同 起止日期 | 月工资 | 备注 |
企业开户银行: 城市管理办事处或 市就业促进中心盖章:
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盖章:
企业开户银行账号: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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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2日印发 |